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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招教您成功越过剧本委托创作过程中的“坑”

六招教您成功越过剧本委托创作过程中的“坑”

作者: 众乐乐娱乐法 | 来源:发表于2016-11-22 17:28 被阅读74次

    本文由众乐乐娱乐法原创。

    导语:当下各类影视IP如天上的星星数也数不清,除了主观上的颜,也只有客观上的好剧情才能杀出一条血路。

    挤破头的影视公司斥巨资、三顾知名作家的“书屋”,却不知剧本创作终被分包。

    制片单位和编剧对于创作成果是否达到拍摄标准总是无法达成一致,甚至引发著作权诉讼的现状也让影视公司陷入了无尽的烦恼。

    下面,众乐乐娱乐法将搬出六大“法宝”,助力影视公司规避剧本委托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一、稿酬支付遵循两个“分阶段”

    1)分“大阶段”

    2)分“小阶段”

    例如电视剧剧本创作占线长,人物众多且复杂,整体走向亦可以在十几集后画风突变。

    影视公司和编剧对同一idea的理解很可能出现分歧,而使得浪费了时间和金钱成本后,得不到想要的剧情效果。

    针对这种实际中常出现的情况,众乐乐娱乐法建议如42集的电视剧,以7集为一个小阶段,要求编剧每7集向影视公司汇报认定一次,若不符合预期也可以随时暂停或终止项目。

    二、明确约定影视公司对于创作成果享有版权的时间节点

    对于所委托剧本的完整版权,影视公司往往在全部稿费支付完成这一节点后才能得到。

    而为了分散风险、延长资本周转周期,影视公司会将稿酬分次支付见上述阶段,这却使得其对创作剧本的著作权的控制长期处于不确定的情况下。

    众乐乐娱乐法建议:

    1) 选择约定定稿一经完成,全部著作权(编剧署名权除外)、邻接权、衍生产品开发收益权、后续作品开发收益权均归委托方所有;

    2) 选择法理上因具体的创意表达,具备足以让观众理解和认知的人物、故事、情节、场景设计而认可的“相对独立的文字作品”,即每小阶段如每7集为节点将版权收归影视公司所有。

    三、明确剧本的审核确认方式、质量标准要求

    近些年由于主观审美的差异,越来越多“伤了心”的编剧一纸诉状将提前终止的影视公司告上法庭,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剧本达到何种标准即为达到拍摄要求成了事件的导火索。

    众乐乐娱乐法建议:事前的简单约定便可成功避免事后暗藏的风险。如约定委托创作作品符合交付要求,需要各阶段的剧本经过影视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导演共同签字确认,编剧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创作。

    四、慎发“退稿声明”

    五、明确约定影视公司的权利

    要明确约定影视公司的提前终止权、单方解除权以及对已交付剧本创作成果的自由使用权和另聘编剧权等。

    六、明确约定剧本出现非“独立原创”时的违约责任

    名家手笔难求,而知名作家的片酬也可能张口天价。但高薪在手不代表创作一定认真,一些大牌编剧在实际创作中常常全部交给助手甚至外包给写手,这不仅仅是编剧行业的不良之风,更会给委托方影视公司带来质量低下和实际创作人指控侵权的双漏洞。

    因此,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独立原创”要求及与之相关的违约责任十分重要。

    结语:行业惯例、职业习惯之间往往频现法律漏洞,冗长的合同背后不应该是无用的格式条款,而应是行之有效的约定与责任承担。

    合同模板固然可以在实际工作中节省时间,但vip式的定制服务更能符合影视公司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利益的要求,运用上面六招便可成功越过剧本委托创作过程中的“基础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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