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继承案件指导意见第14条:判断遗嘱人所立遗嘱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属于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应当对遗嘱的实质内容进行分析。只要遗嘱人在处分遗产时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今后的生活作出了特别安排,即使形式没有指定其继承遗产,亦不应当认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
最高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继承案件指导意见第14条:判断遗嘱人所立遗嘱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属于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应当对遗嘱的实质内容进行分析。只要遗嘱人在处分遗产时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今后的生活作出了特别安排,即使形式没有指定其继承遗产,亦不应当认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
本文标题:最高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继承案件指导意见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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