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小时候有一年,家里有块黄豆地,夜里老是有野兔来偷吃,于是父亲就给黄豆打了药,想毒死野兔。
第二天一大早,父亲,弟弟和我将地里找了个遍,也没有发现一只兔子的影子,正好此时村里有一个村民路过,就在马路边上捡到了一只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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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当时以为他会把兔子给我们,谁知道他竟然拿回家了,当时我还挺纳闷,明明是我们下的药,他只是偶然路过,兔子为什么就归他了呢?!
不过最近看了一个官司,才终于明白,当时就算我们告到法院,那兔子也判不到我们头上。
那个案子是这样的,一个人在野地里发现一只狐狸,就带着猎狗开始追,追了很久终于把狐狸追到筋疲力尽。但是就在狐狸快要被抓住的时候,突然杀出另外一个人,直接拿枪把狐狸打死了,然后拿着狐狸扬长而去。
这时候,一直追狐狸的人就很不忿,老子追了半天,就快到手了,却被你摘了桃子,于是他就到法院讨个说法。
你猜法院是怎么判的?可能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判追狐狸的人赢,毕竟是人家先发现的狐狸,而且付出了劳动,都快抓到了。如果判给那个开枪打死狐狸的人,就太不公平了。
但法院的判决恰恰相反,所有权属于开枪打死狐狸的人。
为啥呢?法院说,判断所有权归属于谁,不能按照追逐原则,应该根据捕获原则。简单来说,就是谁在追不重要,谁拿到手才重要。
这个判决乍一看确实很不公平,但是法院有个更长远的理由,就是得考虑人们的预期。你想,如果狐狸的所有权归了追狐狸的人,那么,要是有多个人同时追逐一个猎物,那应该归谁呢?
如果把追逐作为确定产权的原则,那么一个东西的产权就是不确定的,就会引发更多争议,法律就失去了定分止争的作用。
也就是说如果今天判了是追狐狸的人赢,就意味着,明天、后天将会有海量的官司闹到法院里来,所以结果就不言而喻了。
所以做决策时,要多从长远打算,多顾大局而非个案的公平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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