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认为:权利的行驶应以不伤害别人的权利为界。也就是说你要行驶你的权利,没有问题,可是你的权利不能伤害我的利益。这个句话是解决纠纷的金科玉律。
可是有一个问题就是:权利,每个人都有权利,当大家都互相行驶权利而互相伤害时,那样究竟是谁才能真正行驶权利呢?
比如:以前的火车是烧煤的,烧煤就会喷出火星。有一次一辆火车路过一片亚麻地,地上放着700吨的亚麻(地和亚麻都属于一个农夫的),但是火车经过的时候竟把亚麻烧了,这个时候农夫要铁路公司赔偿?这怎么办呢?
其实在这个例子里:不是一方在伤害另外一方,而是双方为了不同的用途,在争夺相同的稀缺的资源。
可是谁都没有错的情况下,法官怎么判呢?
如果由铁路公司负责,那么铁路公司就要沿线修筑高墙或者买农夫的地,所付出的代价极高;可如果是农夫负责呢?他所需要就是远离铁路沿线就可以了。
这就是说不是从强弱出发,而是:谁避免意外成本最低,谁的责任就最大。
就好像一个人的选择,你选择看电影、娱乐,还是选择学习。你付出的成本是多还是少,你的损失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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