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义
请求权基础系指能够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物之交 付、所有权移转、支付价金、赔偿道歉等)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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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构造
“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
“请求权基础”方法的出发点是对案例提出如下问题,即“谁得向谁依据什么请求什么?”(Wer will was von wem woraus?)分析言之:
(1)“谁向谁”(Wer von wem)。请求权是相对权,在回答问。请求权是相对权,在回答问题时须明确权利人针对哪一个义务人主张请求权。
(2)“请求什么”(Was)。这一步是审查当事人主张要求什么,例如支付买卖价金、损害赔偿、返还原物等。
(3)“依据什么”(Woraus)。权利人主张的内容须以某个法律规范为基础,能够确立请求权的法律规范称为“请求权基础”。请求权基础包括构成要件(T)和法律效果(R)两个部分。构成要件是适用该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由数个要素组成(可分解为t1,t2,t3……)。法律效果是满足构成要件后得出的后果,一般对应着请求的内容。
三、步骤
(一)案件事实和问题
1.案例事实的核心
要素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能够产生权利义务变化的法律事实,如合同、侵权,以及权利义务的标的,如动产、不动产、权利。当事人、时间和地点对于解决案例问题也有辅助作用,涉及行为能力、时效、履行地等。
2.纠纷的类型
(1)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有肯定确认之诉与否定确认之诉之别,分别用以确认法律关系之存在或不存在。
确认之诉的实体规范基础如:
- 物权确认纠纷:《物权法》第33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
- 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
- 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证券权利确认纠纷
- 确认票据无效纠纷
-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
2.形成之诉:
又称为变更之诉
形成之诉的效力在于直接改变法律关系状态,如撤销之诉、离婚之诉等。
3.请求之诉:即给付之诉
(二)审查的步骤
须遵循如下三个步骤:请求权是否产生?请求权是否消灭?请求权是否可执行?
1.请求权是否产生?
首先,从积极方面考察,案件事实是否符合(假定)可运用的请求权基础。如果请求权基础构成要件的每一要素都获得满足,可以判定请求权成立。
其次,从消极方面审查,案件事实中有没有权利产生障碍的抗辩事由(权利阻却之抗辩),例如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民法总则》第20条)、意思表示无效(《民法总则》第146条)、合同不成立或被撤销(《合同法》第58条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未成就(《民法总则》第158条)等。
2.请求权是否消灭?
审查有没有导致已经产生的请求权发生消灭的后果,即考虑权利毁灭之抗辩。毁灭抗辩的主要事由有:(1)清偿、代物清偿;(2)提存;(3)抵销;(4)免除;(5)混同。(6)不可归责于债务人或双方当事人的给付不能;(7)撤销权的行使;(8)权利不当行使,如权利失效。
3.请求权可否贯彻执行?
审查有没有阻碍请求权执行的事由,即权利障碍之抗辩(私法上的抗辩权)。抗辩权须被告主张才可适用,例如诉讼时效抗辩权(《民法总则》第192条第1款)、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人身性给付或履行费用过高之抗辩权(《合同法》第110条第2项)等。
(1)合同请求权
合同要体现私法自治原则,如果当事人之间合同约定了权利义务关系,应首先对其尊重。如果存在其他请求权的可能,会受合同的影响。具体言之,如果存在合同关系,管理他人事务构成委托(《合同法》第396条),不成立无因管理。如果根据合同关系占有他人之物,通常不发生无权占有(《物权法》第241条),从而排除“所有权人—无权占有人”规则的适用。如果基于合同取得他人财产利益,也不符合不当得利中的“无法律上原因”。而侵权行为的请求权,可能被合同修改或排除(合同约定可以排除侵权行为违法性),或者合同法可能有减轻责任的规定(如《合同法》第374条)或约定。
合同请求权可分为原初的给付请求权和次生的救济性请求权。前者例如《合同法》第60条第1款的履行请求权,《合同法》第135条的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的请求权、第159条的出卖人价金请求权。后者例如《合同法》第107条的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请求权,第111条的瑕疵担保请求权,《合同法》第97条规定解除后恢复原状、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合同法》分则规定具体合同的违约救济请求权,于此不一一枚举。
(2)类合同请求权
如果合同未成立或无效、被撤销,但当事人基于缔约磋商应尽到照顾、保护缔约对方权益的义务,若有违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由于其接近合同请求权,因而紧随其后予以审查。
根据我国现行民法,类合同的请求权例如:《合同法》第42条规定缔约过失请求权,第43条规定缔约中违反保密义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同法》第58条、《民法总则》第157条规定合同或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发生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损害赔偿等请求权;《民法总则》第164条第2款规定的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权益,被代理人向二者主张连带责任的请求权;《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规定的无权代理人因代理未被追认时,善意相对人得请求其履行债务或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无因管理请求权
接着审查无因管理请求权,理由如下:无因管理人就管理行为所生之必要费用得向受益人请求偿还(《民法总则》第121条)是一种特殊的法定之债;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并非侵夺占有或妨碍物权,从而排除物权请求权;无因管理的行为阻却违法,不构成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人因管理他人事务获得财产利益,并非“无法律上原因”,不构成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人通常有责任优待(参见《德国民法典》第680条),与其竞合的侵权请求权也同样如此。例如,《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自愿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4)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之所以先于侵权和不当得利请求权审查,首先是因为物权法中就侵害或妨碍他人之物有特殊规定,从而排除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的一般规定。例如,《物权法》第107条规定失主有追回遗失物的请求权。再例如,《物权法》第242条至244条规定“所有权人—无权占有人”之间的特殊规则,据此,无权占有人造成物之损害的,恶意占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反面推论,善意占有人不负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人返还原物时可向所有权人请求支付必要费用;无权占有人无法返还原物,但应当返还由物之毁损、灭失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此外,相较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而言,《物权法》上典型的原物返还请求权(第34条)、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请求权(第35条)、占有保护请求权(第245条)不以过错为要件。
(5)侵权行为请求权
因为侵权行为(包括危险责任)请求权不是其他请求权的前提,故而靠后审查。在审查侵权请求权之前,须审查是否存在特殊的约定或法律规定。
狭义的侵权请求权仅指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我国《侵权责任法》采取广义的侵权责任理解,包括保护物权之类绝对权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责任,以及非损害赔偿性质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侵权责任法》第15条)。此外,《侵权责任法》还有所谓“非真正侵权责任” ,包括第23条受益人适当补偿责任、第31条紧急避险的牺牲请求权、第24条和第33条的损失分担责任。上述侵权责任,都可算入广义的侵权请求权。
就请求权基础而言,一般过错的侵权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和第6条。特殊侵权责任请求权和危险责任请求权基础存在于《侵权责任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于此不赘。
(6)不当得利请求权
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基本依据是《民法总则》第122条。如果存在合同或无因管理,将会排除不当得利。与物权请求权相比,可能物权人因物权消灭而无法主张原物返还,例如以他人油漆粉刷自己的围墙,但会发生不当得利。严格地说,侵权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并没有逻辑上的先后顺序,但相比而言,一般侵权请求权以过错为要件,而不当得利则否。例如,不知他人之物而为处分,获得对价利益。于此处分人因缺少过错而不构成侵权,但成立不当得利。基于此,最后考虑不当得利请求权。
争议:谁可向谁
前提:请求之诉
四、类型及顺序
依据何种法律规范,请求什么
(一)契约给付请求权
1.主给付请求权:履行请求权
出卖人的基本义务:《合同法》第135条【出卖人的基本义务】
买受人的基本义务:《合同法》第159条【买受人的基本义务】
2.次给付请求权
解除的效力:《合同法》第97条(判例(一)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一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结时间为2009年12月15日;判例(二)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137号民事判决 :案由:联营合同纠纷,审结时间 2010年4月15日)
瑕疵履行:《合同法》第111条【瑕疵履行】
承受人权利:《合同法》第155条【承受人权利】
(二)无权代理等类契约关系上请求权
缔约过失:《合同法》第43条【保密义务】
无权代理:
(三)无因管理请求权
无因管理:《总则》第121条
(四)物权请求权
1.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物权法》第34条
停止侵害请求权:
排除妨碍请求权:
妨碍预防请求权:
《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动产及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1)《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2)《物权法》第10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物权法》第114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物权法》第219条第1款: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4)《合同法》第194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5)《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7条: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2.盗赃或遗失物恢复请求权:《物权法》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3.占有回复请求权:《物权法》第245条【占有保护】
4.无权占有人返还请求权:《物权法》第243条【无权占有人的返还义务及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
(五)不当得利请求权
不当得利:《总则》第1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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