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民事的主要任务,在于寻求请求权基础。寻找请求权基础乃法之发现的过程。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常须解释,以定其规范内容。
然而(1)为何关于某项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如何认定某说为是,某说不可采,其判断标准何在?
(2)如何达成法律解释客观性?
法律解释是一个以法律意旨为主导的思维过程;每一种解释方法各具功能,但亦受有限制,并非绝对;每一种解释方法的分量,虽有不同,但须互相补足,共同协力,始能获致合理结果,而在个案中妥当调和当事人利益,贯穿正义的理念。
(1)文义是解释的基石,唯概念用语具多义性。须进一步使用其他解释方法加以阐明。
(2)体系解释主要功能,在于依法律体系上关联去探求法律规范意义,并维护法秩序的统一性。
(3)法律发生史及立法资料,有助于探讨法律规范意旨,具有重要地位。法律解释应尊重立法者所作的价值判断。
(4)比较法对于法律的解释具有特殊意义。现行法律上若干重要问题常可借比较法加以澄清。
(5)法律文义上的疑义,倘不能依法律体系、立法理由或比较法解释予以完全澄清时,须进一步探求立法目的。立法目的解释,在法律解释方法中居于决定性作用。
文义、逻辑、历史、体系诸多因素,不是四种解释,可凭己好任意选择,而是不同的活动,必须结合,使解释臻于完善。各种解释方法具有协力的关系,乃属一种互相支持、补充,彼此质疑,阐明的论辩过程。法律文义有疑问时,得依法律体系关联、立法资料予以澄清。有多种解释可能性时得借比较法的规范模式、律法规范目的,排除或者肯定某种解释。解释方法不必然能保障结论的正确,但确可减少个人判断的主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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