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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救济指南2:“你申请了多项信息,不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的

信息公开救济指南2:“你申请了多项信息,不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的

作者: OGICN | 来源:发表于2017-07-21 15:57 被阅读416次

    国务院办公厅在2010年发布了《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明确“一事一申请”原则:

    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会遇到一个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有的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受理机关既不能如需提供,又难以一一指明哪条信息不存在,哪条信息属于哪个行政机关公开,影响了办理时效。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同时,对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的情况,即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这个文件在实践中成为行政机关逃避信息公开责任的借口,对于申请人的多项信息公开申请,往往只答复其中的一项或者几项而不完整答复。“一事一申请”原则造成了各地法院在判决中裁量标准不一。但是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角度来看,因为国办的这个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其法律位阶低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一行政法规,“一事一申请”在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事项,而且该事项超越了合理的解释范围,不当限制了公民权利,所以不应当适用,如果行政机关以“一事一申请”为由拒绝公开信息,而不分别答复,则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

    2014年6月,被告收到原告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三份,要求公开渝府地(2009)908号通知、征收井口镇土地152.74公顷的国务院批文、征收井口镇80%土地的补偿费、交社保局养老金的明细帐等多项政府信息。由于原告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被告于同月2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原告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

    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告对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答复的法定职权。但是,对原告2014年6月递交的三份信息公开申请,被告应当分别审查并分别分答复。故被告以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为由,要求原告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对原告递交的三份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显属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参考案例:尹文仲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2014)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163号

    此外,一些业务部门的公务员也指出,“一事一申请”不符合业务开展的常态,而且,如果行政机关对信息公开申请人要求补正次数超过一次,则可能违反行政法的“一次性告知原则”

    《国务院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基于行政效率提出的“一事一申请”原则,在实践中往往需要申请人补正(拆分或归并信公开申请),很可能违反一次性告知(补正)规定,人为制造信息公开障碍。而且,该项原则违反了行政便民原则,也忽视了行政机关基于专业优势(对法律和业务的掌握)及充沛的行政资源实质具有的区分、判定多项政府信息内容能力。

    来源:谢伟、何建杭:《国土资源信息公开常见败诉问题研究》,《浙江国土资源》 2016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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