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总体特点是:征收的标准由人丁向田亩、资产过渡;征收的方式由实物地租转向货币地租;征收的名目由多种成分转向单一货币;征收时间由不定时发展为定时;农民服役由必须服役发展为可以代役。
纳税主体多元化: 丁、户、资产、土地均可作为纳税主体,但前期以丁、户为主,后期以资产、土地为主,唐朝两税法的实行是其转折点。
纳税手段名目繁多: 劳役、实物、货币三者常常同为某一朝代的纳税手段。前期以劳役、实物为主,后期以货币为主,唐朝两税法和明朝一条鞭法是其转折点。以实物为主的“两税法”比实物、力役并重的“租庸调”是一个进步,表明政府放松了对人民的人身控制。而一条鞭法是由实物税向货币税转变的一次重大改革。
赋税形式以丁赋、田赋为主,工商杂税为辅: 因我国是一个农业社会,社会生产以农业为主。而长期又实行重农轻商政策,所以赋税形式以丁赋、田赋为主,工商杂税为辅。从春秋战国到整个民国甚至解放后的相当长时期都以丁赋、田赋为主,工商杂税为辅,只有到改革开放后才逐步发生转变,终于取消了农民的赋税,工商税由辅助税成为主要税收。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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