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同条款指的是在重疾险产品中:被保险人因同次医疗行为、同次意外事故、同一疾病原因导致初次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符合理赔责任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按照一种且赔付额度最高的那一项进行赔付。
举个例子:张三购买了一份重疾险,50万保额,有轻症责任赔付比例为保额的20%,等待期厚,因为罹患肝癌需要进行肝脏的部分切除。而他所买的这款产品中正好在轻症疾病责任上,有肝脏切除手术这项保障内容。
若该产品存在三同条款,应该怎么赔付?
若没有三同条款又应该怎么赔付?
在有三同条款的情况下, 肝癌属于重症责任赔付比例为100%,肝脏切除手术为轻症责任赔付比例为20%,并且肝脏手术是由于肝癌引发的,所以触发三同条款,按照赔付比例高的那一项进行赔付,即100%:50万。
若没有三同条款,张三该次事故,同时触发两项保险责任,则赔付是1+1,即赔付肝癌重症的100%,也赔付轻症手术的20%,那么就是50万+10万=60万。
三同套款主要影响的是不分组多次赔付重疾险,带轻症、中症责任的重疾险。在这种形态之前,还有一种形态是分组多次赔付,即把所保障的疾病,分成三组或者四组,每一组限赔一次。在实际产品责任分组中,几乎都会把有关联性的疾病或者治疗手段分在同一组,这样就避免了因为同一事故导致的满足多项赔付的可能性发生。
比如,大部分分组多次赔付的重疾险产品就将恶性肿瘤和重大器官移植分在同一组,若还是发生上面张三遇到的情况,只是肝脏切除手术变成了肝脏移植,那么同样也只能赔付1次。
还有许多关联性疾病和疾病的恶化都可能因为三同条款的存在而使得赔付概率降低,特别是在目前重疾险产品都拥有轻症、中症和不分组多次赔付的产品形态下,它的存在都可能使赔付概率大大降低。
类似的还有如:
轻微脑中风(轻症)-中度脑中风(中症)-脑中风后遗症(重症)
轻度心肌梗塞(轻度)-心肌梗塞(重症)
本身不分组多次赔付的重疾险主要就是担心关联性疾病的发生。而三同条款的出现,也就是的这类型产品的作用失去了其最大的价值。
三同条款由于可以使得保险公司的赔付概率下降从而风险成本下降,所以这种产品的价格要比没有三同条款的同类型产品要便宜。而这些产品往往存在于互联网销售平台。
包括但不限于一下产品:
昆仑健康保(多倍MAX版)重大疾病保险
横琴嘉贝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长生优加(升级版)重大疾病保险
信泰超级玛丽重疾险3号Max
百年康惠保(多倍版)重疾险
爱心人寿守护神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达尔文3号重大疾病保险
以上这些产品相应混迹互联网的朋友都非常的熟悉,就是那些所谓的“网红”产品“。而又有多少消费者清楚这些产品的真实情况?又有多少从业者会把类似三同条款这样的事情告诉给客户?
这里不是说这些产品不能买,买了会有很大的坑。
产品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一分价钱一分货的,衡量一款产品好不好,不仅仅是看责任、更不仅仅是看价格,而是在消费者实际的经济条件、家庭环境、保险需求、保费预算等因素综合考量下的最优选。这也是老菊为什么一直以来很少发布跟产品相关的评测类文章。
若消费者在知道这些问题的前提下,还是更加倾向于这类型产品,我觉得去购买依旧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不存在有“坑”的产品,也不存在吊打一切的产品,产品的好与坏只与消费者的认知有关,而作为从业者,我们应当让消费者清楚这些起码的、重要的产品信息,给予我们的专业意见,最后将决定权交回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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