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的目的在于鼓励文化发展,保护创作者经济利益只是实现文化发展的手段一种手段。有时,保护创作者经济利益时,可能会不利于文化发展,例如禁止他人引用论文中所论述的内容,不仅仅会抑制文化发展,还会抑制科学发展。合理使用制度通过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且不支付费用的情况下,使用其作品,从而促进文化发展。
判断合理使用在中国的主要依据为《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其一般被称为“三步检验法”,即合理使用必须经过下列三个步骤的检验:
- 特定情形:因为《著作权法》穷尽式地列举了12种情形,所以适用范围不得超过这12种情形。
- 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某些合理使用的情形,可能会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所以必须加以规制,比如,在对室外艺术品以平面形式进行利用中,学生临摹雕塑,但是由于临摹者过多,对雕塑向公众展示的功能出现了妨害,就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
- 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此检验条件的关键在于“不合理”,在使用作品过程中,新作品与原作品形成了竞争关系,显然构成不合理,并且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另,如果产生了市场替代作用,那也显然构成不合理,例如,某教室出于网络教学的目的复制教材用于展示,但该行为如果导致大量学生不买教材,那么就产生了市场替代效果,不合理地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美国版权法》中,没有穷尽式列举合理使用的情形,而是概括式总结了四大考量原则:
- 使用目的与特点:目的是商业用途、个人用途还是公益用途,如果是商业用途,并不必然导致不构成合理使用,比如亚马逊将图书封面作为销售产品的图片,显然是商业用途,但也构成合理使用。
- 被使用作品的性质:作品独创性的比例,与教科书相比,小说的独创性显然更高,大段引用教科书的内容,可能仅为引用公共领域的知识,而可能构成合理使用,但大段引用小说的内容,则可能不构成合理使用。
- 被使用部分的比例与实质性:使用是部分引用还是整体引用,是实质性引用还是非实质性引用。
- 对市场或价值的影响:是否会产生竞争关系或替代效果。
综上,《美国版权法》相比于中国《著作权法》显然对法官的要求更高,同时也更能应对复杂的现实生活,但概括性的规定显然也会导致公众对法律的预期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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