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学里,虽然大部分学生都已经达到了成人的年龄,从法律角度看无需监护人的监护;但精神卫生法也规定“学校和教师应当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沟通学生心理健康情况。”从保护来访者生命安全的角度看,从保障家长的知情权角度看,告知家长是有法理依据的)。这也符合国家的精神卫生法和其他省、部级文件的规定。“
这种法理依据是是不是充分,我表示怀疑?精通法律的朋友可以表达一下意见?
精神卫生法第二章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并可以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对幼儿开展符合其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
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公共安全事件等可能影响学生心理健康的事件,学校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援助。
教师应当学习和了解相关的精神卫生知识,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正确引导、激励学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重视教师心理健康。
学校和教师应当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沟通学生心理健康情况。
只是说”沟通心理健康情况",并没有明确说,可以破除保密原则。
肯定不能破除保密原则嘛!可以建议就诊,但是不能告知具体咨询内容!
是的,但实际上:“保密原则是心理咨询的核心原则之一,伦理守则同时列举了保密例外的相关情形(见《解读》57-62页)。但是保密突破的工作实施起来也时常会碰到难题。我在大学里进行学生危机个案干预时,几次碰到这种情况:一位同学(女生居多)多次割腕且有自杀企图,但不允许我们咨询老师联系家长。割腕是一种自伤或者自残行为,其行为严重有可能出现生命危险时,我们应该按照保密例外情况来处理,而来访同学偏偏又不同意联系家长。我觉得我们还是应该告知家长,因为:
(1)此时同学的情绪/思维是非正常的,我们不应受她影响;
(2)家长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我们应该在心理咨询中的善行原则、学生事务中保护学生的原则指引下,理解和尊重家长的知情权”
学校里的咨询师基本上都没有遵守保密原则
第二十八条 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我觉得从精神卫生法的角度,咨询师应该告知,这是对自己的保护。当然告知前还是应该和来访者充分沟通,不然假设这个学生回去自杀了……
应该和来访者讨论,征得同意。否则是不合适的,大学生是成年人了,这很关键。
咨询设置是对来访者及咨询师最好的保护,学校心理老师的身份多重,有的时候很多工作都没有边界,这个时候再重申咨询伦理,反而对双方都有利。
讨论之后,如果还是不同意,首先可以和督导师沟通,也可以转介更资深的治疗师或推荐去就医。
在初次访谈的时候,其实咨询师也需要和来访者沟通好保密原则和保密例外,签署知情同意书,后面和来访者沟通或许会更顺利些。或许还需要探讨不同意的原因介怀的原因。
嗯嗯 知情同意肯定是必须先签的!
学校心理咨询保密突破的确要征得当事人同意,处理情况也复杂,包括突破的内容范围与相关对象,双重关系也可双重资源,给予到学生支持,遵循善行的原则,并是以学生福祉为考虑的。一般来说是,危机干预和保密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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