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亲情·法律

作者: 律事通 | 来源:发表于2016-02-17 09:22 被阅读57次

    来源:律事通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我们可以将任何一个问题都可以转化为法律问题,甚至,很多问题也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得以解决。可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还有一部分,甚至是很大一部分社会问题是法律无法解决的。但是,同时我们也需要正视一个问题,即社会的进步往往是以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的显现为代价的。

    孔子曾曰:“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我在想,孔子为什么没有谈到八十?因而,孔子也就没有说人到八十会怎么样。当然,那毕竟是一个“人生七十古来稀”的年代,也就是说,在那个年代,很少有人可以活到70岁,因此70岁以后的人可以忽略不计。

    而在我看来,还有一个原因在于孔子自己也没有体验过活到八十岁,因而,作为圣人的孔子也就不会信口雌黄。自然人的衰老是一个自然的过程,不可抗拒。但是,当一个社会的自然人大规模的同时步入衰老阶段,就会成为一个不得不面对的社会问题。

    尤其是在现代医学科技的迅速发展,自然人的寿命的延长的确已成为普遍存在的事实。但是,老人的问题也由此凸现出来,这既可以是一个十分宏大的社会问题,也可以是一个十分具体的法律问题。在接下来的篇幅里,笔者就以我的大学老师曾经代理过的两起具体的案件作为基点展开论述。

    四位退休老人将已经退休的最小的弟弟起诉到法院

    第一起为兄弟姐妹之间的遗产继承权纠纷案。ABCDEF属于同父同母的亲兄弟姐妹。2008年,父亲死亡,2014年,母亲死亡。去世前,两位老人留下共同遗嘱(一份经过了公证,另外一份属于代书),嘱咐其死亡后,一套房屋由小儿子的儿子(孙子)继承,另外一套房子归与其一起生活的小儿子夫妇所有。除长女80多岁,人在陕北,行动不便外,其余在西安的三位姐姐、一位哥哥将最小的弟弟起诉到法院。

    此案中,最小的弟弟也已经退休。其实,这样的案件,从法律的角度讲,事实很清楚,案情也很明了,但是,情感与利益却依然纠结其中。因而,在具体的法律案件里,真正的纠纷并非源于法律与事实,而是源于利益的纠葛。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利益可以改变法律与事实的格局。

    我记得我的老师告诉我们,当他在法庭上看到四位原告步履蹒跚、气愤挣扎、奋力拼搏的样子,他真的是不忍心发言。是啊,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样的现实,当几位耄耋老人对簿公堂时,他们的手足亲情已经被破坏殆尽。由此可见,在现实生活中,法、理、情三者的统一几乎是一个奢侈的理想,这几乎成为一个悖论。

    70岁的女儿称其93岁的老父亲强奸保姆

    还有一起案子,70岁的长女为了独霸93岁的老父亲的财产,先是挑唆老父亲和已经再婚10年多的继母离婚,然后以担心父亲与继母离婚时,继母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为名,要求老父亲将存款暂时转移到自己名下。老父亲离婚后,女儿拒绝归还老父亲的存款,老父亲一气之下,以不当得利为由,将70岁的女儿起诉到法院。

    没想到在法庭上,70岁的女儿竟然称一年中自己给老父亲雇佣了14个保姆,皆因老父亲强奸保姆,保姆最后不辞而别,而为了摆平老父亲强奸保姆一事,将其保管的老父亲的存款都给付给了小保姆。至于这些保姆来自何方?姓甚名谁,女儿以保姆是自己从劳务市场所雇佣为由称“不知道”。

    当时,法庭上,我的老师问那位老人的长女:93岁的、颤颤巍巍的老父亲如何可以强奸得了30岁、40多岁如狼似虎的保姆?既然强奸,这些保姆们为什么不报警?

    一个是年逾古稀长女,一个是年已耄耋的老父,最终却要以这样的方式对簿公堂,而且女儿还以这样的方式与手段对待自己年迈的父亲,这样的行为于情于理都是令人不能容忍。而最终我们却又不得不承认这样的事实,即“人为财死,鸟为食亡”的古语。

    面对此情此景,作为一个研习法律之人,我们又该作何感想,我的老师在发问,我也常常的感受到困惑。法律无情地拷问着我们的人性与情感,在法律面前,在国徽之下,我们看到这样的情景,法律能够分出胜负,而情感却再也难以弥合如初。

    两起案件,皆与老人有关。很多时候,我们还有到他们的年纪,我们还无法体会老人的内心的孤寂与落寞。我曾经看到过井上靖先生的《我母亲的手记》,我记得书中有一句意味深长的话,大意是说,我们只有到达父母的年纪,我们才可能体会到父母的欢愉与寂寞。而他们之间的纠纷,诉诸于法律,对簿于公堂,晚景凄然,令人感慨!

    我们的法律什么时候才能真正的做到“道是无情却有情”。什么样的法律制度,什么样的诉讼模式,什么样的制度设计,才能达到法、理、情的合致。这倒让我想起今年暑假在广西瑶族自治县调研时,我所了解到的当地人们在处理老人再婚以及遗产分配的问题所形成的习惯制度:

    其一,他们十分尊重老人的个人意愿,这也是孝道的要求与体现,同时,在私法的角度讲,也是私法自治原则的要求与体现。

    其二,他们遵从类似长子继承制的遗产分配方式,当然,侍奉老人的责任也由长子承袭。

    其三,老人可以选择将自己的财产给予某个儿子,而此儿子必须承担侍奉老人的责任。

    这也就将财产与责任挂钩,以长子继承制为原则,以其他儿子继承制为例外,而同时又以老人的个人意愿为原则,以长子继承制的惯例为例外,这看似矛盾,实则灵活性与原则性兼顾。而这习惯的运行凭借也只是良心与声誉,而实际上是因为在一个熟悉的村落中,周围人们严密的监督。这实际上极大的尊重了老人的意思自治,又唤起了人们监督的积极性,这可能正是我们的法律制度需要借鉴的地方。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我们可以将任何一个问题都可以转化为法律问题,甚至,很多问题也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得以解决。可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还有一部分,甚至是很大一部分社会问题是法律无法解决的。但是,同时我们也需要正视一个问题,即社会的进步往往是以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的显现为代价的。就像老龄化问题就是以由老人所引发问题的出现作为代价的。

    但是,同时,我也相信,无论社会如何发展,人性的改变都是缓慢的,而最终我们还是要回归到人世间中最温情的那一面,尽管我们看到的是现实罪恶,但人们对于真善美的追求却是始终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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