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二章(10)

作者: 幺女江小五 | 来源:发表于2023-07-30 21:49 被阅读0次

    股份有限公司
    1.设立
    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2-200发起人,半数以上在境内有住所,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有资格,由发起人指定章程,约束公司、股东、董监高。

    募集设立:召开创立大会,股款缴足起30日内,召开前15日通知,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会议;出席的认股人表决权过半数表决。 创立大会结束30日内设立登记。

    募集设立实收股本总额,不可分期、须验资、发起人认购大于等于35%。
    发起设立,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可分期、不须验资。

    2.股东权利
    查阅权:仅可查阅-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名册、债券存根,不能查阅会计账簿。

    异议股份回购请求权:合并分立不同意;在股东大会投反对票;决议通过60日内无法达成协议的,自决议通过90日内提起诉讼。

    分红权:章程-按持股比例;须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决议,否则驳回(滥用股东权利导致的除外)。库存股无分工权和表决权。

    表决权和剩余财产请求权,按持股比例。

    临时提案权:持股大于等于3%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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