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3 - 本身原则和理性原则

作者: 爷有蔓草 | 来源:发表于2017-11-14 09:18 被阅读19次

    今天具体介绍在反垄断执法中两种不同的执法原则


    一、本身原则:只要做了就违法

    本身违法原则,简称“本身原则”:
    在执法过程中,不问原由,只要有证据表明被告人事实上做了某件事情, 他就违法,不需要问动机是什么、这么做的后果是什么、这么做对你自己和社会的影响是什么。

    • 在现实生活中很常见:
      • 考试迟到15分钟,不管什么原因,考生都不能再进入考场
      • 不论你闯红灯的原因、后果是什么,闯了红灯就是违法

    二、理性原则:是否违法要看具体条件

    理性原则与本身原则是相对的:
    当事人做了一件事情,不见得一定违法,但要全面衡量此事的前因后果。

    • 一种商业行为是在怎样的条件下被选用?
    • 当事人选用这种商业模式的动机是什么?
    • 实际后果是怎样的?
    • 对其他竞争者的影响是怎样的?
    • 对消费者的影响是怎样的?
    • 对当前的技术进步和普及,会产生什么样的作用?
    • 从长远看是不是要做出重新评估?

    所有这些因素加起来,称之为理性原则。


    三、反垄断法执法早期盛行“本身原则”

    1、反垄断法早期执法者的自信

    • 美国100多年来的反垄断执法中,大量商业行为最早的时候,归类为由本身原则来执法,即:当事人只要做了就是违法。
    • 执法者非常有自信地认为:自己知道什么样的商业行为是促进竞争的,什么样的商业行为是阻碍、抑制竞争的。
    • 价格维持(不同的供应商之间约定一个价格)是本身违法
    • 捆绑销售是本身违法
    • 拒绝交易是本身违法
    • 分区销售是本身违法
    • 价格歧视是本身违法

    2、执法自信的挫败

    1979年“哥伦比亚广播公司诉音乐广播公司案(Broadcast Music, Inc., V. Columbia Broadcasting System)”

    • 被告音乐广播公司,替许多作曲家管理音乐版权,为了节省成本,它对所有广播公司提供统一合同,规定所有签订合同的广播公司,在合同期内不论播放其拥有的音乐版权多少次、多长时间、听众是多少,都统一价格收费,称为“一揽子许可合同”。优点是便于授权、使用、缴费、监督,将监管成本降到几乎为零。
    • 但对版权使用人来说(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就感觉到不公平,于是他们控告音乐广播公司。理由是:音乐广播公司的这种合同,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禁止价格维持的规定。
    • 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判决:

    这种合同能够眺过音乐广播公司旗下那么多作曲家各种各样具体的细节,减少监督和计费的成本,对签约的双方来说都是共赢的。这种合同虽然也是一种价格维持的合同,但它的目的很可能不是为了抑制竞争,而是要追求其他方面的经济效率,所以本案不适宜使用本身原则来判决。案子发回去重审。

    • 从此以后,价格维持就可以不使用本身原则来判决了,任何采用价格维持这种经 营模式的商人,都有机会在法庭给自己的行为找理由做辩护。

    3、反垄断执法者的态度越来越审慎客观、实事求是

    • 规则简单易行虽有好处,但如果规则是错的,破坏了特定商业行为所带来的巨大经 济价值,造成损失和巨大成本,那么人们花费法律资源来纠正它就是值得的。
    • 美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通过一系列案件,使得捆绑销售、拒绝交易、分区销售、价格歧视等些非常常见的商业行为,从本身原则的管辖下,转到了理性原则的管辖之下。
    • 一位法官可能是固执、短视、无知的,但是众多案件、法官的经验加起来,法律判决的传统朝着符合经济规律的方向靠近的机会也就越来越大了。
    • 法律条文是静态的,层出不穷的案件是动态的;法律约束了人们的行为,但层出不穷的案件,会反过来影响法律的改变。

    课堂小结

    今天介绍了本身原则和理性原则之间的区別,以及这两种原则在美国反垄断实践中的进退过程。


    课后思考

    我们能不能改变一下观念,倒过来把某种商业行为规定为本身合法,商人们只要做 的是这件事情就一定合法,谁也不能够挑战,有没有这样一定正确、本身合法的商业行为呢?

    ——如果有,那就是类似行业公约了规定吧,从事某种职业、经营某种行业,必须遵守的从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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