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人商业活动不多,但在日常生活中,也难免会遇到定金和订金两个词语。“定金”与 “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法律含义却截然不同。
简单来说,定金是法律上的担保形式,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通俗地解释一下:定金是一种债权担保,以实际完交付方为有效;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交钱方毁约无权追回,收钱方毁约双倍返还。
订金,是日常生活中的一个词语,但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含义基本等同于预付款。交易解除,订金可退。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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