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项目,并不能随意使用,而是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以,从招标单位的角度来说,需要报请主管部门审批,对于投标企业来说,参与投标则需要经历资格预审,这一点在政府采购项目当中要求特别明显。作为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之一,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实施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吗?具体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1条规定,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条件有三个:一是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是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一、对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这种情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系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具体解释来说,是使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需同时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必须使用指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而非采购人的主观要求。二是项目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三是因为产品或生产工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独占性,导致只能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提供。
二、对于【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这种情况,相对比较容易理解,指由于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原因(如地震、海啸等)导致从时间等方面难以满足要求,无法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客观上只能从某一供应商处采购。
三、对于【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这种情形,需要分为两个方面去理解。
1、第一个方面是前半句的要求,指采购人为保持与原有项目功能上的有效对接,或对原有项目进行系统升级,受制于原供应商的产品技术要求或规格型号匹配等因素,只能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
2、第二个方面是后半句的要求,应同时满足六个条件:原有项目须实施政府采购;签订补充合同之前,应报请财政部门核准使用该项目节余资金;补充期限须在原合同履行期内;补充产品须为原项目本身需要;补充产品品目和单价须与原合同相符;补充金额不超过原合同的10%,且补充后的项目采购总金额不得突破原项目预算。
剑鱼招标订阅提醒:由于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较弱,在其审批程序上,监管部门应严格把关,规范程序。虽然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使用条件非常严格,同时缺点又比较明显,但是部分情况下,政府采购项目又不得不使用。我国各省市有关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信息还是比较多,这一点可以通过剑鱼招标订阅免费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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