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赚钱的欲望就不会被骗,然而,没有几个人能控制住自己的欲望。
有了钱可以颐指气使,可以反向装逼,可以人模狗样。没有钱,对着人家能赚钱,恨得牙痒痒。
笔者处理过几起的P2P、网贷类的纠纷,带着一定的群众性案件性质。
大致剧情基本差不多:一些中老年妇女,看着挂出的年化收益率12+%的诱惑,加上销售人员的一顿忽悠,然后就把钱掏出去,投资了P2P、网贷。后来不仅收益兑现不了,连本金都拿不回来。
先要给大家介绍一下P2P的背景,P2P是不能把钱放在自己口袋里,自己搞一个资金池的。他能做的,是起一个撮合、中介的作用
比如:张三要做生意,李四有闲钱要投资。
P2P公司掌握了双方的需求,然后撮合双方借贷,是符合P2P本意的。
如果P2P公司,把李四的闲钱,收进P2P公司自己的口袋。
然后自己拿着这笔钱,去炒房、炒股,这个是属于违法的。
相当于自己变相当起了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的角色。
国家对于银行、证券这类金融机构,审查是很严格的,防止他们没钱瞎整。
然而,市面上不少P2P公司,就借着中介的名义,实际上绕过监管,自己变相当银行、证券公司。
这类案件,如果去法院起诉,存在着案由选择的问题,到底是以借款去告,还是以投资纠纷去告。
基本上,根据合同里写的内容,是以投资纠纷去告的。理由如下:
1.P2P公司,是作为中介,把你的钱,借给第三方,问第三方收取利息。P2P公司是在中间作为一个服务、居间的作用,同时尽到一定的风险审查义务——也就是说,并不是你的钱直接借给了P2P公司,以借贷关系认定的话,主体就不对。
2.如果要按借款去起诉的话,起诉的也应该是最终向你借钱的债务人。
3.根据合同的标题和主要内容,也会提到:这是一个委托投资的关系,只是投资的标的是债权。
这一类案件,如果组织一批受害者,上门去讨要,人家都会跟你打太极,给你两套解决方案。
第一套解决方案,是让你在他们P2P平台旗下的某家子公司,当个股东。
(有时告诉你,让你去分公司当股东,然而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没有独立股东的。)
这就是传说中的,放债放成股东,高大上点叫【不良资产处置】。
简单来说,就是P2P公司欠你的那些钱一笔勾销了,不还了;作为代价,给你一定股权,让你当这家公司的股东——你要答应吗?
当了股东有毛用呢,给你表决权、收益权么?
总之就是把你当股东,登记进去,塞在里面不动了。
那些破烂股权,不仅不能创造价值,哪天这个P2P公司倒了,债主上门讨债了,追究起公司出资不实的责任来,还要牵连到股东(即便你是后续受让的,如果对于出资不实明知或应知的话,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结论:这个方案一,你们还是别选了。
第二套解决方案,给你出个还款计划,约定几个月,分几期,每次还多少钱。但是要把旧的合同收走,给你新的还款计划书和借条。
为什么要搞这个方案呢?这样操作,是为了防止你们去公安报案的时候,P2P公司被按照集资诈骗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你们同意了出个新的还款计划,到时候再去公安报案,他们就可以说:这是民事纠纷了,不是刑事犯罪。然后你们就要去法院起诉了。
除了找公安立案,去金融办、银监会投诉举报,比较直接的处理方式,是以投资纠纷,直接去法院告。如果合同条款里有约定,P2P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或者P2P公司保证本金不受损失,一类的条款,就可以按这个为依据主张了。
如果广告传单里写了,随时取本、保证收益这一类的,还可以去找消协或者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这个属于违反《广告法》,投资类广告,原则上不得保证收益。
《广告法》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都没有的话,就以P2P公司作为投资关系的受托人,没有尽到勤勉义务,无法披露债务人(即便披露了,也可能是他自己假造的借款人),对债务人资信审查不严等理由,让他承担责任。
基本上,这类官司打赢都是不难的,难的还是在执行上。
这类P2P公司,基本都是没有实际资产的,要去执行的话,一副无所谓的样子。
最多这个公司被列入失信名单了,哪里再找人注册新的公司,换个地方再去骗。
这类案件比较好的处理方式,是在判决胜诉以后,在执行环节,追究股东出资不实的责任。
笔者代理的案件中,有2个通过股东个人财产,为当事人实际追回了一定的金额,减少了损失。
上述建议和分析免费送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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