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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标准又变化了?这都不知道你就out了!

征地补偿标准又变化了?这都不知道你就out了!

作者: 法大官人 | 来源:发表于2017-05-09 05:48 被阅读0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是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

       第二十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应当分别依照本条 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时隔11年,国务院决定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应当分别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本决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次新修改后关于此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的倍数规定已经取消 ,体现出了立法的科学性与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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