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使用还是帮助侵权?家庭录像机摊上大事儿了!

作者: dd998453a2bb | 来源:发表于2018-07-09 09:57 被阅读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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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你为了力证法学很休闲,想要跟同学讲述五花八门的法律案例却无从开口时怎么办?

    来看法律人故事会呀!

    百年来美国最高院经典判例即将在本期收尾。

    前两期“奇葩的”“有趣的”相对较轻松,本期——法律人故事会第三期将为大家讲述百年来美国最高院经典判例之重大案件

    这期一定要好好看一下哦!

    1

    Brown vs. Board of Education

    布朗起诉教育局案

    在1950年的堪萨斯州,学校实行种族隔离,黑人不能进入白人学校就读。

    琳达布朗和她的妹妹是黑人,冒着生命危险在恶劣的条件在低质量的学校就读。


    她的家人相信,学校的这一做法其实是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所保障的同等保护权

    即便在早前的普莱西控诉佛谷森案(Plessy v. Ferguson,1896)已授权公职人员,只要分开设施公平对待黑人与白人,便可建立激进的种族隔离。

    较早的法院判决已经制裁全国许多领域管理采用"隔离但平等"政策信条。但他们仍然选择向法院起诉。


    出乎意料的是,最高法院并没有把“隔离但平等”这一政策信条延续于公共教育系统里面,而是把它称为“全球公民的奠基石”

    接受教育是一项平等的权利,不再容许学校实行种族隔离。

    判决

    九位法官一致都倾向支持布朗,禁止学校继续施行种族隔离。

    这是一个里程碑般的判决,为日后美国逐渐消除的种族壁垒铺平了道路,最终引领黑人与白人走向平等。


    反种族歧视一直是近现代人权运动的一大主题。

    正是有像布朗一样的为了公平而不断努力的人们,才推动着消除种族歧视的人权事业不断发展。但仍然要意识到,即使经历多年的努力,种族歧视仍然是很多国家的一大痼疾,要真正的消除种族歧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


    Roe vs. Wade

    罗伊诉韦德案

    1969年8月,美国德州的女服务生Norma McCorvey,声称遭到强暴。由于没有能力生育和抚养孩子,要求医生为她堕胎。

    但是德州刑法规定,除了为了“保护怀孕妇女的生命”以外的堕胎行为是犯罪行为,没有医生愿意为她实施堕胎。


    Mc Corvey以Jane Roe为化名,起诉了达拉斯县的地方检察官韦德,称德州限制堕胎的法令使得她无法自主地决定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为何种理由而终止妊娠,侵犯了个人自由,违反联邦宪法第一、第四、第五、第九以及第十四修正案。


    这是最高法院另外一起至关重要的案件,因其揭示了美国近代历史上又一进退两难的问题,是否准许自行决定终止妊娠

    要解决这个问题,即使放到今天,仍要走很长的路,经历很多次讨论,才能得出最终结论。

    判决

    最高法院最终判决Roe胜诉,认为自行终止妊娠是隐私权的一种体现。

    但是胎儿为未出生的生命体,不享有第十四修正案所规定的权利。


    在欧美大多数国家的历史上,都存在过堕胎禁令,以“保护”女性和生命的名义,限制着女性对自身身体的决定权,决定是否去生育,是女性的权利

    一如前不久爱尔兰废除禁止堕胎法令的议案,爱尔兰女性为了自己身体的自主权苦苦斗争几十年,终于赢得胜利。在追求自主掌握自我权利的道路上,人类永远奋斗不息。

    3


    Sony Corp. of America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

    环球电影制作公司诉索尼公司案


    20世纪70年代,日本索尼公司开始在美国销售名为Bebamax的录像机。

    该录像机既可通过电视机录制正在被观看的节目,也可以通过自带的接受器在观众观看一个频道时录制另一个频道的节目,还可以通过定时器在观众不在家时自动按预先设定的时间对某一指定频道的节目进行录制。


    美国环球电影制片公司和迪斯尼制片公司于1976年向加利福尼亚州中区地区法院起诉索尼公司。认为消费者未经许可使用Bebamax录像机录制其享有版权的电影构成版权侵权;而索尼公司制造和销售这种录像机的推一目的就是引诱购买者录制电视节目,包括其拍摄的电影,因此应作为“帮助侵权者”为消费者的版权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两电影公司要求获得损害赔偿,包括索尼公司从销售Bebamax录像机中获得的利润以及颁布禁止生产和销售这种录像机的禁令。


    由于索尼公司本身并没有录制两电影公司的电影,没有直接侵犯版权人享有的任何一种专有权利,要使索尼公司承担版权侵权责任的唯一依据,就是美国法院长期以来通过判例确立的“间接责任”(secondary liability)理论


    根据这一理论:

    如果明知一种行为构成侵权,仍然“引诱、促成或实质性帮助他人进行侵权行为,应当作为帮助侵权者(contributory infringer)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对于他人的侵权行为具有监督的权利和能力,同时又从他人的侵权行为中获得了直接经济利益,则应当对于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vicarious liability)


    由于“间接责任”存在的前提是他人的直接侵权行为,因此法院必须判断:

    第一,个人消费者使用Bebamax录像机在家庭中录制享有版权的电视节目是否构成版权侵权

    第二,索尼公司是否因其制造并销售Bebamax录像机,而应为他人使用录像进行的侵权的行为承担“间接责任”


    对于这两个问题,加州中区地区法院和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分别在1977年和1981年做出了全部否定和全部肯定的相反回答,索尼公司因此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判决

    美国最高法院以5票对4票的多数该案做出了判决。

    认为为了在家庭中“改变观看时间”使用录像机录制电视节目构成对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索尼公司出售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录像机并不构成“帮助侵权”

    这是自1976年美国重新制订版权法以来,最高法院第一次就“合理使用”“帮助侵权”这两个版权法中的复杂问题做出判决。


    版权法保护着作者的利益,以此鼓励人们去创作。

    过度的保护反倒是会限制大众对作品的获取,使得大众的文化生活失去活力


    本期法律人故事会就到此结束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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