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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四金司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四课】刑法案例分析做题课程

【蒋四金司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四课】刑法案例分析做题课程

作者: 030d390d0a89 | 来源:发表于2017-11-04 18:00 被阅读25次

    【蒋四金司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四课】刑法案例分析做题课程,不会写怎么弄?怎么答才有分?带着做一个题!

    上一篇文章已经说过卷四应该怎么练习,这边是卷四课第一讲,每年都会带一下大家,练习以下案例,今年想用视频的方式给大家展示。

    课程视频分为两部分,上主要介绍了练习方法,和带你过一遍题, 学完上以后,去自己写一遍真题,写完再来学下,才有感觉,不然直接听课没有任何感觉!

    一定要自己先写一遍这个真题再来听课!【视频在文章后面】

    一、刑法案例分析做题步骤

    1、读题并且勾出所有行为,每个行为标记好(确保不漏)。

    2、按照行为的顺序评价每一个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也要评价,不要漏!评价要注意三段论和法言法语!

    3、大前提:犯罪构成(主体、主观、客观、客体,每个罪的特殊分析)。

    4、小前提:概括复述题目中的行为、犯意等表述。

    5、结论:注意观点展示(结论务必全、可能性都写上,按照理论不同观点展示结论、写错不扣分,写漏才扣分),结论还要写结果加重、转化犯、并罚与否等。

    6、共同犯罪分析:他们有共同犯意、并且有意思联络,构成共同犯罪、XX有教唆、帮助、实行行为属于。。。犯。

    7、犯罪形态分析:既遂未遂结合因果分析、中止注意和共同犯罪的结合。

    8、刑罚:量刑情节(自首、累犯、年龄、立功等)!

    9、检查是否有漏行为。

    二、2015年刑法案例分析真题

    案情:高某(男)与钱某(女)在网上相识,后发展为网恋关系,其间,钱某知晓了高某一些隐情,并以开店缺钱为由,骗取了高某20万元现金。

    见面后,高某对钱某相貌大失所望,相处不久更感到她性格古怪,便决定断绝关系。但钱某百般纠缠,最后竟以公开隐情相要挟,要求高某给予500万元补偿费。高某假意筹钱,实际打算除掉钱某。

    随后,高某找到密友夏某和认识钱某的宗某,共谋将钱某诱骗至湖边小屋,先将其掐昏,然后扔入湖中溺死。事后,高某给夏某、宗某各20万元作为酬劳。

    按照事前分工,宗某发微信将钱某诱骗到湖边小屋。但宗某得知钱某到达后害怕出事后被抓,给高某打电话说:“我不想继续参与了。一日网恋十日恩,你也别杀她了。”高某大怒说:“你太不义气啦,算了,别管我了!”宗某又随即打钱某电话,打算让其离开小屋,但钱某手机关机未通。

    高某、夏某到达小屋后,高某寻机抱住钱某,夏某掐钱某脖子。待钱某不能挣扎后,二人均误以为钱某已昏迷(实际上已经死亡),便准备给钱某身上绑上石块将其扔入湖中溺死。此时,夏某也突然反悔,对高某说:“算了吧,教训她一下就行了。”高某说:“好吧,没你事了,你走吧!”夏某离开后,高某在钱某身上绑石块时,发现钱某已死亡。为了湮灭证据,高某将钱某尸体扔入湖中。

    高某回到小屋时,发现了钱某的LV手提包(价值5万元),包内有5000元现金、身份证和一张储蓄卡,高某将现金据为己有。

    三天后,高某将LV提包送给前女友尹某,尹某发现提包不是新的,也没有包装,问:“是偷来的还是骗来的”,高某说:“不要问包从哪里来。我这里还有一张储蓄卡和身份证,身份证上的人很像你,你拿着卡和身份证到银行柜台取钱后,钱全部归你。”尹某虽然不知道全部真相,但能猜到包与卡都可能是高某犯罪所得,但由于爱财还是收下了手提包,并冒充钱某从银行柜台取出了该储蓄卡中的2万元。

    问题:

    请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与刑法原理分析高某、夏某、宗某和尹某的刑事责任(要求注重说明理由,并可以同时答出不同观点和理由)。

    第一步 :  标(确保不漏)

    1、读第一遍题,圈出行为!刑法是以行为为一个单位,评价的是每一个行为!

    2、在行为旁边写出实施该行为的主体!

    【因为刑法这个题的问题是概括的,很容易答题遗漏行为评价,所以必须每个行为标记处主体,否则要反复读题!】

    3、如果能够判断出结论的,概括的写一下结论。

    4、如果有一些关键词,要单独用三角形标记下,例如:共谋,误认,占有等,这些都是题眼,需要评价出来。

    第一步标记完以后这个题应该是这个样子

    第二步 : 写

    一、要按照第一步标记好的顺序写,写完一个,把标记好的行为上划掉,确保不漏!

    二、写的时候一定要有三段论!

    1、结论:构成什么罪

    【结论注意事项】

    1、结论要写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等,因为可能会有分!

    2、如果是观点展示题,可以把结论放在后面分析里。

    3、结论如果不确定,可以在最后写一下其他的可能性,也会有分!

    2、小前提:概括、复述案情

    小前提一定是有分的,必须概括的写一下!就算什么都不会,抄一下案情都是有分的!

    很多人不会写,你就把案情抄一下,复述一下,都是有分的,而且还不少。但有能力的最好概括、复述一下!

    试举一例:2014年刑法案例,题干如下:

    戊为了使乙长期关照原料公司,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乙、丁均知情),虽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已分给红利58万元,每次分红都是丁去原料公司领取现金。

    司法部公布答案(详见司法部官网)

    戊作为回报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虽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让丁分得红利58万元的行为,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行贿罪。

    【 对比上面下划线部分】

    司法部公布的答案里,三分之二的字符都是抄案情!所以你抄了案情可能至少有一半的分!

    3、大前提:用法言法语去评价

    要用这个罪名的构成要件的法律专业名词来评价行为人的行为,俗称法言法语。

    例如下面下划线部分的一些罪名的专业名词(法言法语)。

    1、题干中的。。。。(概括小前提案情)行为属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法言法语的评价】,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你不能表述成:拿了别人的银行卡来用, 虽然意思一样,但分数会有差异!

    2、甲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有非法占有为目的,题干中的。。。。。(概括小前提案情)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

    你不能表述成:局长甲拿了钱,定贪污。

    所以,你要记一下,这个罪名下面有哪些构成要件,有专业名词的,到时候考试才能用这些专业名词去分析和答题。

    司考卷四考的罪名不多,集中在财产类犯罪和贪污贿赂两个章节,10多个卷四真题考过的罪名掌握清楚即可!

    故上述题目写完的结果应该是下面这样,注意,下划线部分是一些法律专业名词,蓝色部分是案情的概括。蓝色部分只要你写就要分!红字部分尽量去评价!

    (一)高某的刑事责任

    1.高某对钱某成立故意杀人罪高某与夏某、宗某共谋杀害钱某,有杀人的故意,计划先掐昏然后溺死,但事实是高某、夏某将钱某直接掐死,属于认识错误的中结果提前实现”

    要区分他们成立故意杀人既遂还是故意杀人未遂(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要认定他们是否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认定是否行为人着手的标准是:犯罪行为是否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的危害。对此应该有两种分析:

    ①虽然构成要件结果提前发生,但脖子属于要害部位,掐脖子本身有致人死亡的紧迫危险,能够认定掐脖子时就已经着手杀人行为,同时具有杀人的故意(故意存在于着手实行时即可),故高某应对钱某的死亡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②高某、夏某掐钱某的脖子时只是想致钱某昏迷,并没有直接掐死的故意,主观构成要件不符合,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只能认定高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未遂(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

    按照题目表述、我认为掐脖子的行为已经对生命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的危害,已经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着手条件,所以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2.高某杀死钱某后,主观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有拿走钱某的手提包、5000元现金、身份证和一张储蓄卡的行为,按照犯罪对象是无人占有财物还是他人占有的财物的不同,可以得出不同结论,关键在于如何认定死者的占有,有如下两种意见。

    一认为死者不可以占有随身财物,高某对钱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现金成立侵占罪。理由是死者并不占有自己生前的财物,那么钱某死后,其身上的财物本质上属于遗忘物,高某将钱某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成立侵占罪。

    二认为死者可以可以占有随身财物:高某对钱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现金成立盗窃罪。理由是死者继续占有生前的财物,那么钱某死后,在短时间内,其身上的财物仍属于他人占有之物,高某的行为属于将他人占有财产转移给自己占有,成立盗窃罪。

    4.高某将钱某的储蓄卡与身份证交给尹某,教唆其取款2万元,涉及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具体区分有不同的观点。

    一、如果认为死者不能占有财物,而储蓄卡是侵占所得,那么高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教唆犯。高某让尹某拿着钱某的身份证和信用卡取款的行为,属于捡拾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二、如果认为死者能占有财物,而储蓄卡是盗窃所得,那么高某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高某让尹某拿着钱某身份证和信用卡取款的行为,就属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成立盗窃罪。另有学理上观点认为机“器不能被骗、人可以被骗”、按照题中表述,尹某在柜台用他人身份证、信用卡取款,造成银行工作人员有认识错误、交付取款的财物,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也可以按照信用卡诈骗罪处罚,但是刑法和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都按照盗窃罪定罪。

    (二)夏某的刑事责任

    1.夏某参与共谋杀害钱某,夏某掐钱某的脖子,致钱某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或:夏某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理由与上题高某相同)

    2.虽然夏某掐死钱某后误以为钱某仅仅是昏迷,在将钱某扔入湖中之前突然反悔先行离开,但由于之前已经发生了钱某死亡结果,夏某的行为和钱某的死亡存在因果联系,夏某虽然有中止行为的意思,但已经发生犯罪结果以后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注意没有构成的行为也要评价,宁可多,不要漏)

    (三)宗某的刑事责任

    宗某参与共谋,并将钱某诱骗到湖边小屋,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宗某虽然在犯罪过程中有中止的意思,并且中途退出没有参与实行阶段,但由于其参与了共谋,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消除影响,他未能消除之前的共谋行为与钱某死亡之间的心理影响力,并且宗某通过微信将钱某骗了出来,对其他共犯人杀钱某做出了进一步的贡献和作用,所以宗某的前行为与钱某死亡之间仍然具有因果性,宗某没有脱离共犯关系,宗某仍需对钱某的死亡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责任。

    宗某虽然给钱某打过电话,又给钱某打电话想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但该中止行为未能有效防止结果发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对他应该适用共同犯罪的部分实行,全部责任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原则。

    (四)尹某的刑事责任

    1.尹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观上尹某认识到这些财物可能是高某犯罪所得,因而具备明知的条件。客观上,该包属于高某犯罪所得,而且尹某的行为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

    2.尹某冒充钱某取出2万元的行为性质。

    一: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如认为信用卡是侵占所得,则尹某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并与高某成立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二:构成盗窃罪。如认为信用卡是盗窃所得,尹某虽然没有盗窃储蓄卡,但认识到储蓄卡可能是高某盗窃所得,并且实施使用行为,与高某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属于承继的共犯

    第三步 : 查漏

    很多人丢分很可惜,不是因为不会,就是粗心大意漏了,所以务必最后做完检查下上面第一步勾画标记的行为有没有一一评价,没有的话记得补上!不能因为粗心丢分。

    下面是配套的课程视频链接,记得播放的时候需要调整下清晰度,否则会比较模糊!!

    卷四刑法案例分析(上)

    先学这个,然后做题,弄完再学下!


    2017蒋四金司考卷四刑法案例分析教程(上)_腾讯视频

    卷四刑法案例分析(下)

    学这个,一定要把题做了!


    2017蒋四金司考卷四刑法案例分析教程(下)_腾讯视频

    不方便播放的,可以去腾讯视频搜:蒋四金 卷四,就有!

    配套的讲义下载地址:

    http://pan.baidu.com/s/1i5sYm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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