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19年1月22日,某幼儿园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2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开庭)等材料,该幼儿园某教师员工提起仲裁主张二倍工资、工资、年终奖等。
2019年1月23日,该幼儿园(下称“委托人”、“我方”)委托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陈庚华律师、邓祥征律师代理本案。经调解员调解无果,本团队律师通过发函向山西省运城市教育局请求核查申请人教师资格证的真实性,运城市教育局书面回复申请人教师资格证系伪造,该书面回复成为本案关键证据。
最终本案以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结案。
一、申请变更开庭时间、提交证据、申请调查取证
1月24日,因开庭时间冲突,本律师团队向仲裁委提交了《变更开庭时间申请书》,同时,还一并提交了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申请书》。
为什么调查取证?因委托人反映申请人在职期间各项工作表现均显示申请人很可能未接受过系统的幼师培训,经邓律师在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查询,申请人在入职时提交的教师资格证(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资格种类: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号码:20086420236207256,发证机关:运城市教育局)不存在查询结果。因此,我方对申请人提交的教师资格证的真实性持怀疑态度。
二、向运城市教育局发函
在向仲裁委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后,因为需要跨省调查,仲裁委一直未明确答复是否调查取证。
从以往的代理仲裁案件经验来看,仲裁委调查取证的可能性不大。2019年1月29日,本律师团队尝试向山西省运城市教育局发函请求核查申请人教师资格证的真实性。
三、运城市教育局电话回复
2019年2月12日,运城市教育局通过电话联系陈律师,明确称申请人教师资格证是伪造的,并称将书面回复。
四、开庭审理
仲裁委变更开庭时间为2019年2月15日15时30分。
庭审时,申请人主张入职时我方并未要求提交教师资格证,教师资格证并非是在入职时提交的。
我方主张申请人应聘时填写的《员工入职登记表》上的“职称”一栏明确填写了“幼师”,显然,申请人入职时就已向我方提交了教师资格证复印件。
五、运城市教育局书面回复
2019年2月18日,陈律师收到运城市教育局书面回复,该局从三方面明确申请人入职时提交的教师资格证系伪造。陈律师当日向仲裁委补充提交该书面回复。
六、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2019年2月19日,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同日,仲裁委作出准许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决定。
七、小结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因此,本案双方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教师资格证是否真实。
本团队接受委托后,通过发函向运城市教育局请求核查申请人教师资格证的真实性,运城市教育局书面回复申请人教师资格证系伪造。运城市教育局的书面回复成为本案关键证据,提交该份证据在本案代理中起到了釜底抽薪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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