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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父债子偿”或许并非你以为的那样

继承法—“父债子偿”或许并非你以为的那样

作者: 莫思量小说素材 | 来源:发表于2019-10-07 21:55 被阅读0次

    前段时间听了一节继承法相关的课程,发现里面的一些点在那些个现代都市豪门小说里挺有用处的,感觉处处是坑,一不小心可能就被玩死了,比如“父债子偿”什么的,在法律上也并不一定合法。所以小编决定整理下,也算是复习笔记吧。

    1.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无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也没有立下遗嘱,突然去世,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法定继承人划分

    1.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和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注:

    按顺序继承,第一顺序没人了才轮到第二顺序。

    配偶:是被继承人死亡,基于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在的配偶。那些前夫、前妻、小三就不算了。

    子女:分为亲生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养子女,还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非婚生子女:如甲在婚姻期间出轨,和小三生了一子丁,丁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养子女:不是被继承人亲生,而是收养(依据收养法,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相当于二婚家庭里的那些子女。

    尽主要赡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方面提供了主要扶助。

    法定继承里还有两种特殊的情况,分别叫做: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本应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由已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又称间接继承。

    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应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二者的区别:

    1.发生时间不同: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转继承: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主体范围不同:

    代位继承: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转继承:继承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

    举个例子:

    代位继承:爷爷、爸爸和小明,爸爸先去世,爷爷伤心一段时间后也去世了,小明可以代爸爸的位继承爷爷的遗产,但小明的妈妈和小明的奶奶都不能作为代位继承人。

    转继承:爷爷、爸爸和小明,爷爷先去世,爸爸在遗产分割前去世,本该由爸爸继承的份额,转由爸爸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包括小明的妈妈和小明的奶奶。

    2.遗嘱继承和遗赠

    把遗产给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所有的叫遗嘱继承,将遗产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有的叫遗赠。

    遗嘱的形式: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

    注:

    代书、录音、口头需要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

    口头遗嘱必须在危急情况下,如果危机情况解除恢复正常,此时遗嘱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立下遗嘱的,口头立下的遗嘱无效(即使危机情况解除后没有立遗嘱,只要危急情况解除,之前的口头遗嘱就无效)。

    如果生前立下多份遗嘱。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为准;如果没有公证遗嘱,以最后一份为准。

    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1.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2.遗赠: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订立的,由遗赠人将自己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

    注:

    遗赠扶养协议效力最高。

    效力:遗赠扶养协议 > 遗嘱 > 法定继承。

    3.遗产的分割

    原则:“有几人,几人分,有一人,一人独吞。”

    遗产的分割,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划清遗产和共有财产的界限。然后按照效力(遗赠扶养协议 > 遗嘱 > 法定继承)来进行分割。

    这里注意的问题,一个是胎儿问题: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举个例子:

    甲不幸英年早逝,留下年迈的父亲老甲、怀孕的妻子乙,夫妻共有财产6万元。6万元先一分为二,3万元是甲的遗产进分割,甲生前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老甲、乙、胎儿各一万元。

    如果胎儿生下来是死胎,此时一万元不属于胎儿,变为甲的遗产再重新分配,老甲0.5万元,乙0.5万元。

    如果胎儿生下来是活体,此时一万元属于婴儿所有。

    如果胎儿由于先天不足第二天死亡,此时一万元作为婴儿的遗产分配给婴儿的继承人,即一万元归母亲乙所有,老甲作为爷爷不能分钱。

    另一个问题就是“父债子偿”了,法律上是这么说的: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注意“实际价值为限”这句表述,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超过了其遗产的实际价值,对于超过的那部分债务,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这跟小编曾经以为的“父债子偿”就不一样了。

    当然,法律上是没有说一定要全部偿还,但道德上就看各人了,自愿偿还的自然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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