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法律,在绝大多数时候是用消费者权益是否受到了损害来评判一家公司是否形成了垄断。这是一种以结果来论断是非的判断标准。但这种评价方式已经过时了。在垄断问题上,要评估的不仅是结果,还要看手段。
在60年代以前,对于垄断的判断,主要考虑的是两种因素。一个是市场的结构,比如说市场里有几家公司在竞争,市场份额如何。除此之外,还要考虑公司业务当中的利益冲突,比如说,如果一家生产鞋的生产厂商,要想进入零售业务,那么可能就会被进行管制,这是因为这项业务跟厂商的客户有直接的利益冲突。
但是进入了70年代,美国兴起了芝加哥学派,这个学派的出现改变了对于垄断企业管制的思路。芝加哥学派提出的观点是:一家公司的大小、份额以及利益冲突都不重要。要判断他们是否垄断,就应该用消费者权益有没有被最大化来评判,比如说价格是否不合理,或者公司是否操控了市场上产品的供给量。这样的评价标准,一直延用到了今天。
可是如果只考虑价格这样的单一维度的消费者权益,那么我们很可能会忽视大公司对于市场健康的危害。
首先,互联网公司即使进行不当的价格竞争,对于执法者来说可能也很难判断。比如说,有人曾经统计过,亚马逊网站上每天的价格波动,多达250万次。也就是说,商品的价格随时都在进行调整,根本没办法进行精准的统计。
另外,个性化定价也越来越普遍了。虽然亚马逊还没有这么做,但是如果在未来,互联网公司针对每个人都有不同的定价策略,那么这种情况下,如何用高价、低价这个简单的维度,来判断价格是否对消费者不利呢?
而且,过去看价格,往往只看某一类产品。但是现在,像亚马逊这样的公司,产品类型非常多,可以跨品类、跨行业对价格进行操控。比如说,Kindle上的畅销电子书可以赔钱卖,但是实体书却可以涨价。这种操控行为,目前的法律体系并没有考虑在内。
所以,用定价来判断垄断,这个标准并不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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