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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个干女儿,丢了一套房”之二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运用

“认个干女儿,丢了一套房”之二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运用

作者: 绿江南 | 来源:发表于2020-02-02 11:23 被阅读0次

上期《认个干女儿,丢了一套房——不可忽视的合同目的》一文,为保障合同目的的实现,保住孙老伯的房产,提出了两种签订赠与协议的写法。

一种,是将合同目的作为接受赠与一方应当履行的义务写入合同条款。另一种,是作为合同的目的或背景写在合同开头。这两种写法,赠与往往是在合同目的完全实现之前,或者是在对方的义务履行完毕之前。

本案当中,孙老伯之所以赠与房产,主要目的是希望钱女士母女继续照顾自己,为自己养老。然而,赠与是一个短期即可完成的行为,养老则是一个相对长期的过程。

因此,如果赠与在先的话,一旦情况有变,孙老伯就容易处于一个被动的地位。要想将主动权抓在自己的手里,更好的方式是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根据2018年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6条,所谓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公民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之间,签订的由后者即扶养方,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在该公民死后,其部分或全部财产归扶养方所有的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据此,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都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都可以“无理由退货”。网购才“七天”无理由退货,而这个简直是无期限的。

这里的扶养义务自协议生效时开始,至被扶养人死亡时止,应当是持续的,中间不得中断。如果扶养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被扶养人的生活经常处于缺乏照料的状态,或扶养方虐待被扶养人,则被扶养人有权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可见,根据遗赠扶养协议,赠与是在公民死后完成的,如果扶养人不好好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自然就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扶养人只有先履行好义务,才能后享受权利。

案例中的孙老伯如果签订的是这样一份遗赠扶养协议,那么,他就完全可以变被动为主动,即使后来钱女士母女不来探望和照顾,或者自己要反悔,或者想另找他人扶养等等,都会有更多转圜的余地。

当然,遗赠扶养协议必须含有“死葬”的义务,如果没有的话,扶养一方依据遗赠扶养协议请求受赠财产,将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中孙老伯自己有亲生女儿,如果只想让钱女士母女“生养”,而不想让她们“死葬”,则可以立一个附义务的遗赠,也可以达到类似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果。

根据继承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遗赠是指公民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因此,遗赠可以附义务,可以附“生养”的义务。

钱女士虽然是孙老伯的干女儿,但干女儿不是享有继承权的子女。《继承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钱女士不是孙老伯的法定继承人,所以她们母女俩都可以作为受遗赠人。

受遗赠人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实践中,不少受遗赠人正是因为不知道有这么一个时间上的限制,而白白错失了受遗赠的权利。因为遗嘱继承是没有这个问题的,唯独遗赠有,所以很多人都不知道。

遗赠和遗嘱的区别,主要须把握两点。

第一,遗赠的效力高于遗嘱,两者冲突时,按遗赠执行。


第二,最关键也是最明显的一点:继受方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根据现行法律,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当中的一人或数人,受遗赠人则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组织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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