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作者: 星q_p光 | 来源:发表于2021-06-10 10:28 被阅读0次

学习方法:

法的概念*

1.国家制定或者认可

2.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但不是唯一手段,是最后保障手段)

3.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4.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是人民)

5.以权力和义务为基础

6.是一种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特征:

1.规范性

2.国家意志性

3.普遍性:人人平等,在立法上不平等

4.强制性:必须遵守的

5.程序性:

6.可诉性:诉讼

法的作用:

1.法的规范作用(区分)

1.指引作用:对个体行为,本人

2.评价作用:度他人

3.预测作用:预估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

4.强制作用:制裁违法犯罪

5.教育作用:对一般人的警示和示范

2.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不是万能的,还需要道德

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明确具体)和法律原则(抽象笼统)

法律规则的分类

1.内容不同: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2.内容的确定性不同: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委托他人制定)、准用性规则(准许其他规定)

3.对人们的限定范围不同: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法与经济

经济基础决定法,法服务于经济基础

法与政治

都是上层建筑,政治主导法

法与道德

相互渗透、相互促进

区别:

生成方式:法--国家生成,道德-----自发产生

表现形式:------法典法条,--------言论行为

评价标准:-------统一,--------不统一

调整范围:-----较小,-----较大

保证手段:---国家强制力保障,------舆论和自觉保障

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区别:

区别:                      法律                               政策

1.意志属性:         国家                                 党

2.表现形式:         法典、条例                    宣言、通知

3.保障方式:          国家强制力保障           党章党纪

4.稳定、程序性      法更稳定,更有程序性

党的政策指导法,主要体现在立法方面,党的政策的指导作用

二、法律关系

概念: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主体:参加者(有几类)

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内容:权利和义务(区分什么是权利和义务)

权利:自主决定

义务:不得选择的必须做出的

权利是第一位的,民主第一位的,义务是次要的

客体:

物、人身、智力成果、行为结果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消灭

以上三个活动需要有两个前提: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

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依据

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条件

根据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进行分类

法律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自然出生和死亡、自然灾害、革命战争

法律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法律关系

三、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的层次:多个法律文件以谁为准

1.上位法高于下位法

2.同一机关制定两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新法优于旧法

法的效力范围:对于那些人在什么时间和空间有效

1.对人的效力

1.属人主义:公民---有国籍

2.属地主义:地域

3.保护主义:看利益,侵害利益也是可以管的

4.以属地主义为主,属人和保护主义相结合

2.空间效力

主权范围内

本国的驻外使馆

在外飞机和船舶

3.时间效力

1.生效时间:

2.终止生效的时间:明示、默示

3.法的溯及力:新的法律能不能管旧事,一般是不能的

法的效力范围

四、立法

立法权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常

2.行政法规:国务院

3.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人大人常和地级市人大人常

4.部门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5.地方政府规章: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6.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

立法的效力

同级人大大于同级政府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级地方性法规>本级地方政府规章

立法裁决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发生冲突--------->找国务院(防止护短)------>全国人常

法律渊源:表现形式,上哪找判决依据(掌握分类)

非正式的渊源:没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的资料

正式的法的渊源:宪法为核心的制定法

法的继承(新旧法)和移植(本国和外国)

法律体系和法系

法律体系:一国现行法律组成的统一体

法系:具有法律传统的若干个

立法

五、法的实施(通过案例)

执法

适用:司法

遵守:守法

执法:

内容: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

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及公职人员(执法权)

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司法:

主体:特定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法院和检察院

司法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和合法性

必须有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

守法

主体:所有人

法律责任:不想守法

由于违法行为,违法行动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国家机关可能会)

法律解释:

提出解释的主体:两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

两高: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

两委:专门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解释的分类问题:

正式解释:

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

司法解释:最高法、最高检

行政解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

非正式解释:

学理解释:专家

任意解释:老百姓

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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