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亳州女子栾某曾于2013年11月6日因盗窃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行政拘留15天,却不思悔改,继续到服装店盗窃皮草、大衣,共作案10起,6月30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栾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栾某先后10次在亳州市谯城区新东方商城、沃尔玛商场、州后街、帝王商业街等地的服装店内盗窃女士大衣、皮草、羽绒服等衣物,涉案物品共计价值141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栾某在2015年2月26日因盗窃被传唤到谯城区刑警一中队后,主动交待了其他盗窃犯罪,系坦白。且案发后,被告人栾某及其家人将所有盗窃物品全部退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栾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栾某在盗窃现场被抓获后,主动交待了其他盗窃犯罪,系坦白,且将所有被盗物品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亳州谯城法院|作者:郑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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