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社会只要说到学生,那基本上就和学校有责任。仿佛已经成了一种定论,而这种定论的背后,其实就是一种关于教育的关注,这种推理式的结论不见得完全正确。
首先现在所有的学校对于安全的教育基本上不管你认为它是流于形式,还是推脱责任,直播能做到,按时讲,也就是说,在放假前肯定要进行放假前的安全教育一堂课,开学之后有开学之后的第1节课,每天下午放学,有两分钟的安全教育,以此类推,几乎所有能避免学校承担责任的地方,学校已经全部做了,那么剩下的工作由谁来做呢?那就是学生要引起高度重视,避免出现安全责任事故。
即使学校做得如此精致,却往往还不得不承受社会教育中的一些舆论,关于学校的职责,关于老师的职责,无论是有原因还是没有原因,但是最终结果却都是学校和老师的责任,真搞不清楚,在这种环境下如何让老师讲情怀,讲积极性,主动积极的去完成自己的所谓的教育教学。
所以说,对于暑假中学生发生的溺水事件,甚至是上学期间,中午学生回家之后发生的溺水事件,学校和老师是没有任何责任的,如果非得强加一点责任的话,那就是。教育失败的责任。
但其实,学校和老师能做的关于安全方面的强调,以及安全方面的知识教育,已经做得尽善尽美,比如说,家长和学生都挺为难的,安全教育平台。家长帮着做,同学互相帮着做,就有一点,从来没有认真对待,甚至没有反思,没有学习。就这样的一种态度,出了安全责任之后,就想办法把责任推给了学校,这从头到尾就是一个教育的失败。
那到底是谁的责任呢?毫无疑问致家长和学生自己的责任。作为学校来讲,只要尽到了教育义务,基本上就不应当有任何责任。我们现在看到了一种非常奇怪的现象,我们从小要教育孩子勇于承担责任,但其实一旦出现问题之后。所有的责任都变成学校的,都变成老师的,你说奇怪不奇怪,本身老师教会学生勇于承担责任,社会要求每个人勇于承担责任,但是真正出现问题的时候,谁都不用承担责任,只有学校和老师才承担责任。
这是在法律上来讲,监护权问题,学校对学生拥有的是人事监护权。学生在学校里面进入校门的那一瞬间,学校无论是学校的老师还是学校应当对学生提供的安全保护,都起到了一个临时监护人的责任。
所以说,无论是从情理法三方面,哪一方面来讲?学生发生了不幸的事件之后,学校当然痛心,老师也当然难过。不过。任何事情都不能够代替法律。
每年都发生这种事情,难道每年都是学校没有教育吗?对安全教育都不愿意学习的人,我们还有什么理由相信,自己能够重视安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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