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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0【审判规则评析】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技术转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但未实现工业化应用的科技成果包括阶段性技术成果,约定后续试验、开发和应用等内容的合同。本案潘X成拥有的“用普通钢料制取冷轧辊的工艺方法”、“高硬度耐磨药芯焊丝修复冷轧辊的工艺方法”两项专利权,显然属于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且属于阶段性技术成果,故饶X林出资,广竞联公司进行该专利的工业化生产的后续试验、开发和应用,符合技术转化合同的法律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技术转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虽未直接签订书面的技术转化合同,但双方在签订《投资协议》后,饶X林依约支付了投资款,还按照潘X成的指令、以广竞联公司的名义购买了设备,并将试验设备安装在兴康公司租赁的厂房内进行实验,潘X成亦委派广竞联公司的工程师参与实验,这表明其对在兴康公司进行工业化生产的后续试验是认可并接受的。依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双方签订的的技术转化合同成立。
2.饶X林作为试验的投资人,是本案利害关系人,理应作为原告起诉;由于一部分投资款是从兴康公司账户中支付的,且试验设备购回就安装在兴康公司,后续的实验也在兴康公司租赁的厂房内进行,广竞联公司提供的焊丝、焊剂实验材料也直接交付予兴康公司,故兴康公司应当作为本案的共同原告;潘X成作为广竞联公司的大股东,其身份是双重的,其在收取试验费用的时候存在公司与个人人格混同情况,另外,广竞联公司在增资扩股时,潘X成作为大股东以“高硬度耐磨药芯焊丝修复冷轧辊的工艺方法”专利权作价三百五十万元出资,但该专利权至今尚未转移至广竞联公司名下,故其应当依法承担出资不到位的责任,并在三百五十万元范围内对广竞联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而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现饶X林、兴康公司、潘X成与广竞联公司约定的技术转化研究失败,具体的责任承当问题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处理。由于双方并未对技术转化失败的风险责任进行约定,且未能达成补充协议,又没有交易习惯可以遵循,因此,对于此次试验的风险承担,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由饶X林与兴康公司、潘X成与广竞联公司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具体而言,本案全部损失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饶X林及兴康公司费用支出1 019 059.72元,潘X成、广竞联公司支出材料费108 799.95元,广竞联公司购买设备费用106.7万元,因饶X林处理实验设备收入32万元,故共计损失2 347 359.67元。因饶X林与兴康公司先前预付264.5万元,广竞联公司将1 184 300元用于购买试验设备,其中117 300元的设备由广竞联公司控制,故广竞联公司及潘X成还需返还饶X林及兴康公司剩余款项共计157.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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