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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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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商标案例 | 来源:发表于2023-01-03 00:05 被阅读0次

不服撤三决定可以申请复审。

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于2018年9月13日至2021年9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燕麦”等全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合同及销售小票;2.产品实物照片;3.生鲜店铺销售信息;4.生鲜商品销售小票;5.销售发票。

  被申请人的主要答辩理由: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2年1月16日由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3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31类“燕麦、新鲜水果”等商品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3年3月20日。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证据1中的合同并未体现复审商标,不足以证明是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该证据中的小票属于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2、3、4均属于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5销售发票并未体现复审商标,且无对应合同予以佐证,不足以证明是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因此,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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