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在监管的舒适区间内做不出革命性的创新,走在法律后面只能活着而无法引领潮流。
监管落后于创新是历史常态,所以需要不停的修修补补,甚至自相矛盾的法律补丁来解决问题。
中国的《宪法》有多个版本,其中1982年的版本,第十条第四款明文写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是1982年的版本,清清楚楚。
但隔了六年,1988年《宪法》有一次修订,这次修订,第十条第四款变成了这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一句话跟1982年的一模一样,但后面紧接着加了一句:“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你能明白这条法律的规定吗?前面写着转让不行,但紧接着后面那句话,就写着“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你能理解吗?很难理解。
事实上背后发生的事情,是在几个月前,也就是在1987年的年底,1987年12月1日,深圳就已经违反了《宪法》,拿出了一块国有土地进行拍卖。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深圳第一拍”。那是在违法的情况下拍卖的土地。
深圳第一拍
当时深圳发展需要资金,深圳市政府的官员说没资金怎么办?外商说你们怎么会没资金?你们手头上有土地啊,土地就是资金,你把那个地卖了,你的钱就有了。
但是《宪法》明文规定,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不准转让土地,但深圳是改革的特区,它就实验了——“第一拍”。拍了几十天以后,广东省人大才在年底通过了第一个地方法规,确认城镇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转让。过了春节咱们再改《宪法》,再重新确认了深圳的做法。
所以,你仅仅看条文,是没办法理解这个条文之间、字眼之间的冲突的。你必须把它放到一个经济背景里面去看。一个新的说法,一个新的词,就能够把僵局给解开了,就能够把资源给释放出来,这是最重要的。《第058讲丨产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薛兆丰的经济学课】
所以我们不是批判监管,不是要求监管超前发展。监管落后于创新是常态,创新超出监管也却有风险。
在博弈中需要有一个缓冲区,需要有平衡机制。创新者不能因为监管落后就不创新。监管者不能因为创新超出监管就照本宣科执法处罚。
要动态的去看待历史发展,以创新促进监管升级。监管落后和创新是相对的,只有创新发展了,才需要更新的监管方式。
创新和监管不是对抗,不是猫捉老鼠,而是需要对话,需要互相理解,找到合作共进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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