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无独有偶,法官找我解释案件不得不判我方输的事情,并不是只有那一件。
有一个案件,我们做了充分的准备,画了图,写了分析意见,找了案例,找了最高院公开发布的指导意见,信心满满地去找法官。
我们慷慨激昂,滔滔不绝,法官听得频频点头,连连称赞:刘律师确实水平高!分析得很透彻!论证得很充分!现在像刘律师这样的律师不多了。
于是,窃喜!颇有些“提刀而立,为之四顾,为之踌躇满志”的感觉。
于是宾主十分轻松地闲聊,法官问我一句:听说你们的律师带领法官保全的时候,被对方追得到处跑?亏跑得快,差点挨打?我说:是啊,这您也听说了?他说是当事人给他说的,他找保全法官落实了。
然后,法官又问我一句,这种情况,刘律师,让你来做法官,你敢判吧? 我丝毫没有犹豫,斩钉截铁地说:我敢!
法官笑道:你不是法官,所以你敢说敢。一旦你做了法官你试试。你不说真话,我没办法。
后来我知道,对方多次集结多人到法院,即使法官不让进去,他们也在法院门口高声喧闹,逼的法官多次出来向他们做工作。据说,有不少人是黑社会背景的。也有人电话吓唬过法官。
我直想套用一句歌词,审我的案件,你怕了吗?
后来,与别的法官聊起类似的话题,法官说,我们只是一个普通法官而已,工作是工作,生活是生活,工作得要,生活也得要。正义?如果与生活想矛盾,还是要生活吧。我们又不是生活在真空里。
仔细想了想,如果我是法官真的敢判,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后果。我不是法官,我还真的想象不出来。
类似的案件还有,一个股权案件,一个有限公司从老国有企业改制而来,上百职工几乎所有人都向公司出资,但受公司股东法定人数的限制,无法成为登记股东,于是推举了50人做登记股东,一个登记股东代表N个出资人。
第一次召开股东会的时候,除了50个登记股东之外,其他出资人也出席股东会,并参与表决。后来的几次股东会多数都是登记股东开会,并没有非登记出资人出席。
争议的发生缘于一份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非登记出资人认为召开会议没有通知他参会,会议程序违反章程规定,要求撤销股东会决议。
从法律上说,公司有显名股东(登记股东)和隐名股东(非登记股东),召开股东会,只要显名股东参会就可以了,隐名股东不能直接向公司直接主张参加会议的权利。
这个道理别说有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即使稍有点法律知识随便想想也想不出别的结论啊。可是,这个案件,我们这一方就被判输了!被判输了!!被判输了!!!
事后法官告诉我,他们被对方纠缠的受不了了。这是什么理由啊!
后来上诉,不知是委托人认为我代理不力还是怎么的,反正没让我代理二审,二审竟然又输了!又输了!!又输了!!!
好吧,看来我对法律的理解有误。
后来听说,这个公司因为这个案件,导致各方争权之战愈演愈烈,再后来我也不接触他们了。前几天听说,这个企业已经被宣告进入破产程序了。
我不敢说,法官会基于案件当事人的压力而对案件做出错误的判决,但是确实有不少案件的判决是缺少基本的法律素养的。他们在做出这种匪夷所思的判决时,究竟想了些什么,反正我有些搞不懂。
有时候我想,我对我代理的败诉的案件,有些一直耿耿于怀,是不是就是因为我是案件败诉方的代理人才这么想,但是有部分案件的法官确实也给我说过难言之隐。
我感谢这样的法官的信任,我倒感觉他们之所以这么说,还可能是因为他们心底还有一些正义感与是非观,要不他们何苦把他们的苦衷给我说?从另一个角度讲,给我说了又怎样,你都这么裁判了?
这些事情,严重打击了我办理案件的积极性,它们推着我,远离案件代理,远离法院,远离这一个个的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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