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4号,银保监会下发了首个指导性文件《关于组织开展人身保险产品专项核查治理工作的通知》。下面就这个通知,和大家做个简单的解读。
01四大工作重点
通知里明确了四项重点核查工作:
(一)严查违规开发产品、挑战监管底线的行为。
(二)严查偏离保险本源、产品设计异化的行为。
(三)严查罔顾公平合理、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四)严查以营销为噱头、开发“奇葩”产品的行为。
02三个阶段
《通知》明确了这次的核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公司自查整改,各家人身险公司要在6月30号前向银保监会提交自查整改报告,自查的范围不只包括现在正在卖的产品,还包括已经备案但没有售卖的储备产品,以及已经停售但有可能会重新销售的产品,也就是对所有产品360度无死角、全方位的核查。这次通知里还明确要求保险公司总经理牵头,以往下发的相关规范或者指引多数是总精算师牵头或者产品部门牵头,这次明确要求总经理牵头,也体现了《通知》清理工作是围绕保险产品对整个公司进行全方位的检查。
第二个阶段是监管的核查,监管会以抽查的形式来进行核查,重点核查的目标是:
第一个,自查发现问题少、整改力度比较弱的公司;
第二个,保费占比高,日常监管反馈问题多的产品;
第三个,社会关注度高、易引发炒作的产品。
第三个阶段是监管处理,监管核查出来的问题产品会责令下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求一定时间内不可以报新产品。去年下半年对财险公司也开展了产品核查治理工作,要求没有针对人身险公司这么明确。
52项负面清单部分内容解读
1、寿险相关第一个:人寿保险产品的身故保险金申请材料在要求消费者提供死亡证明和户籍注销证明基础上,还要求提供火化证明、丧葬证明等不合理材料。
现在市面上寿险产品对身故理赔保险金申请材料不统一,确实有一些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火化证明和丧葬证明等。减少不合理的理赔材料,能提高理赔效率,对赔付不会有影响。
第二个是: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产品,在被保险人身故后,不全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要按条款约定标准分期给付生存金给保单受益人,变相增加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
大多数寿险产品的死亡保险金,基本都是在被保险人身故后受益人申请时一次性给付。
为什么会有公司约定保险金分期给付呢?
当初设计时,是考虑到有的受益人是年幼的孩子,会出现管理不善挥霍等风险;或者受益人未成年,保险金归属监护人所有,可能出现监护人再婚,这笔钱不能如被保险人所愿给到孩子使用的初衷,才约定分期给付或者等受益人成年之后才给付,本意是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而不是变相增加给付条件。但是,从这些年的实践经验来看,有此类需求的客户并不多,现在几乎没有这种给付条件的产品。
2、重疾相关(1)条款中的重要释义不符合消费者通常理解。例如:“癌症”释义中未包括原位癌责任。
这一条各家公司讨论的也比较多,现在所有重疾产品里的癌症(恶性肿瘤)定义是把原位癌除外的,这也是行业通用的标准,是行业协会2007年下发的标准定义,现在多数重疾产品都把原位癌放在轻症里。
对这一条的解读有两种,一种是,如果未来把原位癌纳入恶性肿瘤赔付范围,那么会对产品的费率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另外一种解读是,不要求把原位癌纳纳入重疾范畴,但是不含原位癌责任的产品在宣传时不要用“癌症保险”,以免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2)疾病保险产品条款中不合理约定被保险人确诊所保疾病后,需生存一定期限方可获得保险金给付。
在很早期的重疾产品的设计里面,对一些病种的存活期有一定的要求,比如癌症要求存活30天,心梗要求存活14天。现在市场上绝大部分重疾产品都是提前给付型,只要一确诊就给付保险金,所以这一条对现有产品影响不大。
3、医疗险相关(1)医疗保险产品设计异化,无风险保额或保险金额低于保费,严重偏离保险保障属性,同时还提供保险资金投资增值服务。
市场上有些产品实质是服务,没有风险属性,这类产品也是监管部门治理的一个重点。
(2)长期保险产品条款约定公司保留调整风险保费的权利,公司可以单方调整费率,对消费者不公平。
在去年新的健康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里中还提到长期险有可能对保险公司放开调整费率的权利。这次《通知》里面明确了,长险是不允许调费率的。
(3)费用补偿型的医疗险:为追求营销噱头,在严重缺乏经验数据定价基础的情况下,盲目设定高额给付限额,并在短期健康保险中引入“终身给付限额”“连续投保”等长期保险概念,夸大产品功能,扰乱市场秩序。”
这一条是针对网红的百万医疗产品。某保险公司在今年年初推出了一款保额升级到千万的产品,不到一个星期就被叫停了,保额虚高的医疗产品也属于噱头产品。
根据监管规定,只有人身险公司和健康险公司可以做长期或者一年期且保证续保的健康险产品。
财险公司只能做短期健康险产品,销售时要明确告知客户产品是不保证续保的,存在停售或者其它不能续保的风险。
文件还提到了“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费率浮动范围超过基准费率30%的限额”,这一条健康险管理办法里有,《通知》里再一次明确了对健康险价格竞争的态度。
4通用性规则第一个是跟产品条款相关的,明确提出了:条款文字冗长,重点不突出,不通俗、不易懂,不便于消费者阅读理解;
第二是:条款中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义务的条文不统一、不集中,一些约定缺乏法律依据、缺乏合理性。目前来看监管是希望各家公司对免责做到统一。
负面清单里还提到了保险金额、现金价值、社会医疗保险这些概念,要与《保险法》和《社会保险法》中的定义保持一致,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那就要跟消费者的通俗理解保持一致。明确了保险公司不可以在这个条款里给消费者挖坑。
涉及到产品费率的几条,明确提出了:产品预定附加费用率或初始费用为零或明显偏离实际费用水平,产品费率厘定不真实不合理。
对各家公司费用附加会进行更严格的管理,如果产品设计里用了特别的费用附加,需要提供合理依据。
还有“个别产品通过调整产品定价发生率或定价过程,使产品统一费率以混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的区别。”通常保险产品的费率是跟年龄相关,不同年龄价格不一样,有个别在银保渠道销售的产品通过调整费率包装成均一价格,这个是违背公平性原则的。
总的来说,负面清单对现有产品的影响不是很大,因为监管近几年一直在开展产品的治理工作,大多数公司的产品经过前两年的整顿,大多都符合要求,不太可能出现市场上大批产品下架停售的状况。
这次《通知》的意义,再次明确了严监管的环境,再次强调保险姓保,保险要回归保障的本源。简而言之就是保险公司本本分分做保险,不要搞其他花里胡哨的东西,监管的眼睛是雪亮的,最核心的宗旨就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原位癌通俗来讲是上皮的恶性肿瘤局限在了皮肤或粘膜内,还没有通过皮肤或粘膜下面的基底膜侵犯到真皮组织,更没有发生浸润和远处转移的状态。因此,严格意义上而言,它算不上真正的癌症。治疗方案比较简单,通常是直接切除,不需要做化疗,而且费用也比较便宜,通常医保就可直接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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