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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支持死刑

42支持死刑

作者: 将去君 | 来源:发表于2016-02-12 00:47 被阅读0次

    知乎上很久之前看到的一篇文章,讨论国内死刑存废问题,今天再看还是感触很深,复述一遍加深印象。

    学界内正路双方对此问题的切入角度雷同,都是从威慑力、犯人行刑时痛苦程度、社会效果等方向进行探讨,双方势均力敌。

    普通民众看待问题喜欢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认为废除死刑是文明进步的表现,很多西方发达国家在形式或实质上已经废除死刑,那我们也要和国际接轨。

    其实用一个事物出现时间的早晚来判断其是否先进是不合逻辑的。在中国,不得不考虑人口因素。鱼龙混杂情况特殊,不可和西方国家一概而论。

    废死支持者往往站在道德、人道主义的立场,这种天生带有某种政治正确的论调具有极强的迷惑性。确实,从古至今很多残酷的肉刑已经废除,那么比其更严酷的生命性似乎更应该废除。但背后的逻辑是不通的。肉刑的设立根本目的不在于惩罚犯人本身而在于其威慑性--通过杀鸡儆猴的方式警告其他人没药挑战统治者的权威,别想去打乱统治者定下的社会秩序。在此种逻辑结构下,人被当成了教育手段,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而这与近代启蒙以来树立的、由康德率先提出的作为哲学、政治学、法学的原理论假设——人永远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是相背离的。废死支持者认为,死刑对那些真正的亡命之徒毫无作用。但其实死刑是否具有威慑作用并不需要进行讨论,况且现代死刑执行都是秘密进行的,这本身就毫无威慑可言。

    基于人是目的的体系,两个原则必须申明:

    1、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2、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只有生命和生命对等。

    为了避免丛林罚则所带来的一切人与一切人之间的战争,就必须有超出个人的权力形式出现以为受害者进行报复。那么国家就需要出现。而国家处理事件最基本的原则必须是公平,而为将公平制度化,法律随及出现。公平的含义既包括人与人之间接受惩罚的平等,也包括人的过错行为与接受惩罚的量上面也要相当。。所以综上,死刑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惩罚。那肉刑也可以惩罚犯人,那为什么也要废止呢?问题就在于,肉刑的惩罚方式是制造痛苦。而痛苦本身是一种个人感受,无法量化,也就无法做到公平。

    人道主义角度来看,法律的价值根基是公平正义,人道主义只是次要的价值。失去公正的法律不再是法律,但不人道的法律仍然是法律。当两种价值冲突时,法律必须选择前者。只有维护了基本的自然正义、公平,才可以考虑人道主义、宽恕的问题。

    201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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