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案:从案件描述中可以看出,其中一方有黑社会行为性质,以巧取豪夺、蛮横欺压等行为迫使他人满足己方需求,已经触碰法律底线。在威胁他人时,不仅在言语与肢体上有所表现,还使用了管禁器具,由此可以断定,该团伙是一个黑恶势力团伙。而被威胁的叶某,可能了解对方的黑恶性质,因此为了保护自己,而准备了尖刀,并使用它,避免自己失去生命。
邓某案:依然是一起防卫案。作为一名国家干部,邓某某与黄某不但进出涉黄场所,还想迫使他人为自己进行性服务,在遭到拒绝后,尽然采取强制性措施,已经进入强奸罪的行为状态。虽然周围还有其他人,但邓某某居然不顾身份与场所,依然持续上述行为,而最终导致被邓某,利用手边的利器伤害而死亡。该案件其一:邓某某近乎无法无天的行为,居然没有人阻止,很显然该场所此类情况不是一次两次,而是习以为常,因此,该场所的拥有者有涉黑嫌疑,具有拐卖妇女、威逼利诱等犯罪可能;其二:邓某某的行为未收阻止,可能与他的身份有关,因此他可能日常就有利用身份所带来的权利,进行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所以该案居然还判了邓某成立犯罪事实,简直是法律的耻辱。
昆山于某案:因为互联网舆论的关注,导致该案无法被权、钱、关系所左右,因此得到了一个满足一般人正义感与法律公义的结果。
山东于某案:人之所以称为人,因为有人性,是区别于兽性的一个显著区别点。当人受到侮辱时,绝对会产生情绪上的波动,要么上升成勇气,绝地反击,要么下降成绝望,丧失希望。于某在看到和受到诸多侮辱时,其情绪与内心已经不处在一个正常的区间。但于某在丧失理智前,依然选择了报警,这说明他的内心是向善的。但因为警察的不作为,而导致于某的理智崩溃,因此才采取最极端的方式,来保护自己。最终酿成了惨剧。不是死去人的惨,而是于某的惨。当时于某将所有欺压他的人杀光,我觉得也是对的。人生而有尊严,当尊严被践踏,就需要鲜血来清洗。
书中列举的几个正当防卫的例子,每读一个,就感觉到当地当时的黑恶势力的恶劣,以及法院法官的官僚作风。
从浙江到湖北,从江苏到山东,几乎每一个地方都存在黑恶势力,且都由黑恶势力导致民生之艰。
轰轰烈烈的反黑除恶斗争,还依然任重道远,新时期的黑恶势力,不但向官场渗透,还在向舆论场靠近,他们懂得利用舆论来操纵网络,他们懂得利用人性的弱点来操纵保护伞,他们更懂得利用法律法官来为自己洗地。
钱、权、关系,新时代下黑恶势力的三板斧,依然不过时。
一路不平,众生颠簸;一法不平,万民难安。
假如法律成为钱权与关系的玩物,又和旧社会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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