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
西方伦理学汇总

西方伦理学汇总

作者: Phantom_醋醋 | 来源:发表于2018-03-16 15:37 被阅读0次

    什么是道德

    一.道德的来源

    道德在词源上有“习俗”之义,英文morality来自拉丁文的moralis,moralis就是习俗的意思。

    二.道德习俗

    当一个行为发生多次而且为人们所遵守和接受时,这种习俗就形成了道德。

    有些道德习俗放在我们这个时代并不能被认同。

    1.因纽特人:老人自杀或帮助老人自杀的习俗

    2.印度的寡妇殉夫:丈夫死后,妻子有责任和义务在丈夫死后一起火葬。

    3.中国女性三从四德:“三从”指妇女未嫁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四德”指妇德、妇言、妇容、妇功。

    三.道德的定义

    柏纳德·柏特将“道德”一词用于以下两种情形:

    1.描述性指称(实然之义):一个社会群体(如宗教)或个人所提出的某些行为准则。

    2.规范性指称(应然之义):给定条件下,所有理性的人可能提出的行为准则。

    道德是对某种习俗的描述,并做出应不应当的判断。

    四.伦理学

    伦理学是一门研究何为应然之道的学问。

    由于实然之道德习俗未必就是应然之道德,伦理学研究的重要意义几乎是不可言喻的。

    道德相对主义

    一.道德相对主义的由来

    如果将道德仅仅归结为习俗,将习俗之德视为“应当”之道德,那么就有可能导致相对主义。

    二.主要思想

    代表人物:吉尔伯特·哈曼

    1.道德并非从来就有,它实际上是人们在长期的交往中所达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不言而喻的共识。

    2·任何道德判断只有相对于人们某种约定俗成的共识才有意义。

    我们先假定希特勒和我们有道德共识,实际上我们和希特勒没有道德共识,但我们还是会说希特勒杀害犹太人的行为是不道德的,然而这种道德判断是没有意义的。

    3.我们和判断对象缺少道德共识,会导致一些古怪的结论。

    动物园的老虎咬死饲养员的行为是不道德的,老虎不应当恩将仇报。

    汶川地震使得数万人丧生的行为是不道德的,因为汶川地震不应当杀害数万无辜的生命。

    三.道德相对主义的弊端

    我们对某些没有道德共识的群体依旧是可以进行道德判断,比如希特勒杀害犹太人的例子。

    道德不再是神圣的,它陷入了道德虚无主义。

    利己主义

    一.人不为己天诛地灭

    利己主义在心理学和伦理学的区别

    心理学利己主义(事实陈述):人人都是利己

    伦理学立即追忆(规范陈述):人人都应当利己

    利己主义的证明

    因为,人人都利己。

    所以,人人都应当利己。

    二.心理学利己主义

    任何人最终能够将其作为目的自身而加以欲求式寻求的东西只能是他自己的个人利益。

    任何人自愿行为的最终动机都只能是对他自己个人利益的欲求。

    例1:为汶川地震捐款的行为表面看上去是自愿不是利己的,实际上是非自愿的行为。之所以捐款是怕别人说你缺少同情心怕有损坏自己的名声。

    例2:助人为乐表面上是利他的,实际上是因为帮助他人自己会快乐的为乐助人。

    三.反驳心理学利己主义

    威廉姆·詹姆斯针对把利他解释为利己反驳:

    横跨大西洋的远洋客轮在驶向目的地时总是伴随着烧煤,但如果我们因此得出它航行的目的是为了烧煤就显得非常可笑了。

    享乐主义悖论:一个人如果只追求快乐,别无其他,那么他永远也无法得到快乐。

    例:假定张三一生所求除了快乐本身有兴趣以外,别无其他。那么,学习对他来说只不过是无意义的精神折磨;自然美景只能让他感到凄凉和孤独;体育运动对他来说只是身体的自我摧残;小说、电影只不过是非现实的胡说八道;诗歌、艺术作品不过是无意义的符号;政治充满欺诈;宗教完全是迷信;商业到处是铜臭味;弱势群体不过是社会包袱;和朋友聚会聊天只是在浪费时间。

    四.反驳伦理学利己主义

    安.兰德的作品《自私的美德》认为每个人都利己比每个人都利他对社会更有好处。但其实是一种伪装的功利主义。

    和我们日常道德中无法反驳和怀疑的道德的要求相违背。

    例:我们不能损人利己,但是按照利己主义的说法,导致损人利己的行为也是应当的。

    无法解释日常道德行为动机。

    例:我遵守承诺不是因为对XX作出承诺,而是不遵守承诺,它对自己没好处,所以我随时可以违背承诺,只要违背承诺符合我的个人利益。

    从人类生存的角度看,以行为者共同利益作为道德和行为的基础优于仅仅以行为者的个人利益作为道德和行动的基础。

    功利主义

    一.基本思想

    整体利益比个体利益重要,为了整体利益,我们可以牺牲个体利益。

    “绝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我们理应追求的唯一终极价值,也是决定一个行为道德与否的终极依据。

    二. 约翰·斯图尔特·密尔的功利主义

    功利原则

    1.一个行为是道德的,当且仅当,在各种可供选择的行为中,它能够最大限度地增加大众幸福。

    2.根据行为后果的好坏来决定一个行为的道德属性。

    3.大众幸福是行为的终极目的,道德只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

    大众幸福

    1.大众幸福是可以测度和计算的。

    2.大众幸福是各种行为对社会上的人所产生的快乐和痛苦后果之总和。

    3.一个行为所产生的大众幸福可能意味只有快乐没有痛苦,或快乐大于痛苦,或只有痛苦但将痛苦减到最少。

    解决杰瑞米·边沁重快乐的量不重质的问题

    1.有些快乐比另一些快乐更值得追求,更有价值,因而从质量上优于后者。

    2.质量高的快乐总是优于质量低的快乐,不管前者和后者的量是多少。

    区别快乐的质的优劣标准

    1.如果有两种不同的快乐,凡是经历了两种快乐的人都选择一个而不是另一个,则前者的质优于后者的质,前者更值得欲求,因而更有价值。

    2.允许引进快乐原则之外的原则作为公众选择的理由。

    三.电车难题

    电车难题由菲利帕·福特提出,主要是为了批判功利主义的弊端。

    功利主义在电车难题的实验中无法保持一贯原则

    1.第一种情形:一个疯子把五个无辜的人绑在电车轨道上。一辆失控的电车朝他们驶来,并且片刻后就要碾压到他们。幸运的是,你可以拉一个拉杆,让电车开到另一条轨道上。然而问题在于,那个疯子在另一个电车轨道上也绑了一个胖子。考虑以上状况,你是否应拉杆?

    解决方案:既然牺牲无法避免,按照功利主义的原则,救五个人的性命优于救一个胖子,所以应该拉杆。这也是大多数人达成的共识。

    2.第二种情形:你站在天桥上,一辆失控的电车朝他们驶来,并且片刻后就要碾压到他们。与上次不同的是,一个胖子正站在你身边,他的体形与重量正好可以挡住电车,让电车出轨,不致于撞上那五个人。你是否应该动手,把这个很胖的路人从天桥上推落,以拯救那五个工人,还是应该坐视电车撞上那五个人?

    解决方案:既然上个例子可以按照功利主义的做法,这个也应该遵循一贯的原则,把胖子退下桥。但是大多数人达成的共识是不应该推胖子下桥。

    四.优劣

    优点

    1.简单明了,将复杂的道德问题简化。

    2.可以为道德原则和义务提供辩护。

    3.解决道德发生冲突的时候应该如何选择。

    4.为公共政策的制定,为一些过去没有的道德问题提供指导原则。

    缺点

    1.会导致忽视或否认个人正当的权利和利益。

    例:假定有五位病人急需器官移植,现在由一个年轻人,他身体的器官健康并且和五位病人的器官没有排斥反应,那么该不该把这位年轻人的五个器官摘取,移植到五个病人身上?

    2.导致“超道德”的道德要求

    例:某人给灾区捐款一万,按照功利主义的原则,如果能捐两万,那么捐一万是不道德的,因为捐两万能获得大众最大幸福。

    3.在决定一个行动正当与否,行动效果并非是唯一需要考虑的因素。

    例:假定一个学生作弊,他作弊行为只有他一个人知道,并且作弊成功得到了本不该得到的分数。这时候他的父母和老师都为他感到高兴。按照功利主义的原则,这一举动能获得最大幸福,所以作弊是道德的。

    4.快乐并非唯一有内在价值的欲求对象。

    例:诺齐克的思想实验:假定有一台“快乐机”容器,能给你任何你所希望的体验。现在让你选择你想要的生活,你愿意一辈子和“快乐机”渡过一生吗?

    康德义务论

    一绝对命令1

    原则1:一个行为者自主地遵守一个法则,如果他遵守它主要因为他把自己想象为是该法则的立法者。

    自主的含义

    1.道德无需根据非道德的价值来定义和说明。

    2.道德或道德律内在于自由的道德行为者的理性之中,由道德行为者自己所创立。

    善的意志

    1.善的意志不是按照任何原则行为的能力,而是指按照普遍性原则,即道德行为能力。一个有善的意志的人是按照道德律(即义务)行为的人,他的动机除了道德或义务外,别无其他。

    2.一个行为道德上是正当的,如果它为一个具有善的意志的人将会遵循的原则要求。

    二.绝对命令2

    原则2:谨按照你同时要求成为普遍法则的准则去行动。

    你应该这样行为,即你行为的准则仿佛通过你的意志成为一个普遍的自然法则。

    我们必须能够要求我们行为的准则成为一个普遍法则——这是所有行为的道德判断标准。

    对一个理性的行为者来说,一个行为在此时此景下是道德的,那么,对任何一个理性的人来说,在相似的条件下,这一行为同样是道德的。反之亦然。

    一个行为是道德的,当且仅当行为者能够始终一致地要求他的行为准则成为一个普遍的法则

    例:以谋杀为例,一个理性的人,无法连贯一致地,不相矛盾的要求谋杀成为一个普遍的原则,如果每一个人都可以实施这一原则,则不可能成为每个人都实行的原则,因为最后一个人不会被杀,也意味着实施这一原则有可能导致自己死亡,只要他的理性还在,他自己便不能接受。因此谋杀无法成为普遍的法则。

    存在的不足

    1.绝对命令2不允许道德有例外,而道德规则是允许有例外的。但在批评康德时。我们不应忽略康德学说本来合计的因素。

    例:不许说谎的原则,在某些情况下,说谎是为了道德或某种高尚的目的,依然是能被允许的。但有时候也会因为这样的说谎而感到内疚。

    2当行为效果足够大时,普遍法则也是可以违背的。

    三.绝对命令3

    原则3: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视为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

    目的的善:一个事物(或事态)的善是目的的善,当且仅当,它的善不依赖于任何人其他事物的善,或者说,即使将它和所有其他事物分隔开来,依然是善的。

    手段的善:一个事物的善是手段的善,当且仅当,它的善依赖于“目的的善”而存在,或者说,它是直接或间接地实现“目的的善”的手段。

    一个行为道德上是正当的,当且仅当,行为者在其他行为中不将任何人仅仅作为手段。

    罗斯的初始义务论

    初始义务论是由伦理学家威廉·罗斯在《正当与善》中提出的理论。

    一.初始义务和实际义务的定义

    初始义务:在没有考虑具体情况之前(即在没有发现它和其他的初始义务发生冲突之前),人们认为合理的、应该遵守的义务或应当采取的行为。

    实际义务:实际情况中我们必须履行的具体道德义务。

    二.初始义务论的特点

    1.代表某类行为

    2.客观的义务

    3.不是实际义务,但可以成为实际义务。

    三.初始义务的类别

    1.诚信

    2.补偿

    3.感恩

    4.正义

    5.行善

    6.自我完善

    7.不伤害他人

    四.如何确定初始义务

    1.直觉的领悟

    2.像数学公里一样确定

    3.客观基础

    4.道德知识的基础

    五.如何确定实际义务

    1.具有严格意义上的义务

    2.有条件的义务

    3.将所有相关因素考虑在内的实际义务源于初始义务

    六.怎么样根据初始义务决定实际义务

    1.只有一条适用的初始义务

    2.包含各种初始义务要素合成义务

    例:感恩+诚信+行善=守法

    3.更义务的义务,即连个义务选择中更为重要的一个。

    4.整体合成义务。

    七.两种义务的比较

    初始义务是自明且确定的,但实际义务却即不自明也不确定

    实际义务不能从彼此冲突的初始义务中推导出来

    道德契约论

    一.自利契约论

    自利契约论是由托马斯·霍布斯提出

    自利契约论:参与道德谈判的各方是出于自利的目的而参与谈判。这种从各自利益出发所达成的协议就是我们理想的道德。

    自然状态

    1.自然状态中,没有主权或警察等国家机器,人们处于无政府状态,也不存在什么不道德或不公正的事情,因为根本就不存在道德或公正。

    2.自然状态下所谓的美德,除了暴力欺诈,别无其他。

    道德的产生

    1.基于自身利益所达成并得到公权保护的契约就是道德或正义。

    2.一个行为是道德的,当且仅当,它符合自利的人们所达成得到公权保护的契约或协议。

    二.非自利契约论

    由托马斯·斯坎伦提出

    非自利契约论:参与道德谈判的各方是自由平等的人,他们基于某种公平的理想或合作互惠的原则所达成的协议才是我们理想的道德。

    1.当一个人对其他人提出权利要求时,这也意味着他人有履行满足他的权利要求的义务,因此,这种权利要求必须合理,即必须是他人无法合理反驳的要求。

    2.一个行为是错误的,如果在特定的情况下,它不为关于一般行为管辖的任何规则系统所允许,而这一系统,作为知情的,非强迫的普遍的协议的基础,人们无法合理的拒斥。

    道德情感主义

    一.道德与情感

    我们的生活实际上充满了情感。离开爱情、友情、亲情甚至愤怒、厌恶等人类普遍具有的情感,即使我们再富有、再有知识,我们的生活也会变得索然无味。

    艾耶尔的情感表达主义:道德判断不过是判断者情感态度的表达,而不是具有真假意义的事实陈述。

    情感表达主义的缺陷:既然道德判断没有真假,那么我们如何规范人的行为?

    二.斯洛特的道德情感主义

    人类天生的情感,而不是理性或外部世界的某种原因(如幸福或效果),是我们理解道德、辩护道德和解释道德语义的最终依据。

    道德态度和道德判断

    1.道德判断:人们对某个人的某种行为的断言。

    2.道德态度:人们对某个人的某种行为喜欢或厌恶的情感反应。

    道德情感主义的特点

    1.我们的态度是由我们的移情倾向所决定的,不依赖于任何道德判断。

    2.判断对象:行为者的品行以及体现这种品性的行为的而非这种行为的效果,而我们的道德态度是对行为者品性以及体现这种品性的行为态度。

    情感的作用

    1.体现行为者的品行行为要么体现了行为者的移情关爱,要么体现行为者缺少移情关爱。

    2.当这种体现行为者移情状态的行为成为我们的移情反应的对象时,我们的移情就成为了一种二阶移情。(类似于情感由一个人传递到另一个人)

    3.引起我们“温暖”的移情感受的属性就是“道德上的善”;引起我们“寒意”的移情感受的属性就是“错误性”。

    如何进行道德判断

    1.道德赞同:当行为者的行为体现了对他人的移情关爱时,这种移情关爱会呈现出温暖或者亲切的特征。具有同样移情能力的人通过移情方式对这种特征会感到暖意或亲切,便产生道德判断。

    2.道德不赞同:如果行为者的行为显得缺少对他人的移情心,那么,具有移情心的人会对这种行为感到冷意或寒心,尤其是当这种冷酷的行为和有移情心的人们所具有的移情关爱的暖意相对碰撞时,便产生道德判断。

    三.斯洛特的情感主义美德伦理学

    一个体现行为者品行的行为是为道德义务所要求,当且仅当,它反映或体现了行为者对他人的成熟的移情关爱。

    我们的移情反应和我们直觉上所认定的道德义务有着相当一致的对应关系,我们移情的程度或偏爱和我们道德义务的程度或偏爱有着相当一致的对应关系。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西方伦理学汇总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spqrqf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