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人可以通过契约的方式,使自己或者妻儿受雇于富贵家庭而成为奴婢。奴婢在契约期内,在人身上受主人的役使,主人需一次性支付一笔“身子钱”,并逐年或逐月支付一定的佣金。奴婢按男女称为人力和女使,在主人家从事各类杂役劳作,主要是家内的非生产性劳动,有时也从事生产性劳动。女使受雇,往往成为主人事实上的侍妾。宋代奴婢在身份上低主人一等,但人身与生命安全受法律保护,主人不得将奴婢当作物产随意处理。
士农工商是传统中国对社会职业的基本划分,宋代士农工商各阶层的人员构成与相互间地位关系有新的特色。
由唐入宋,随着世家大族的没落以及对武臣的限制,科举出身的儒士成为官僚群体的主流。宋代所谓的士,主要是指科举出身的官员,即所谓的士大夫阶层,外围则是各类业儒者,如举子、塾师等。但作为统治阶层的品官,又包括文官与武臣,武臣在宋代不被作为士大夫看待。
官户的法律地位高于民户,享有特权,除领取俸禄、荫补以外,还能免除一定的徭役和刑罚。但总体而言,宋代官户的制度性特权少于汉唐时期。
士在宋代主要指士大夫,但在其职业外围,还可以包括文官武臣各类官员乃至吏户,平民则包括农工商各类人群。
按职业分类,地主与农民作为平民属于农,他们都没有政治上的特权,承担国家的各种赋役,乡村上户是官府职役的主要承担者,也是国家统治的对象。宋代城市的商业活动相当活跃,其中房屋租赁和借贷是最突出的两个行业。城市中官员和行商等大量的流动人口需要住房,房屋出租成为收入最稳定的行业,拥有大量房产的房主收入相当丰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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