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犯了,有哪些救济的途径呢?
商标法第60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有第57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等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简单说有三个救济的途径:
第一是,协商;
第二是,向法院起诉;
第三是,请求工商局处理。
看这里也许会纳闷,为什么工商局会有权限处理要侵权纠纷。
商标法第60条第一款所指的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是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在其行政职权范围内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断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是具有一定司法色彩的行政活动,但行政裁决具有诉讼没有的优势,比如高效,专业,成本低和行政权威性强等。
所以,工商局处理商标侵权纠纷是有法可依的,是商标法赋予它的一个权力。
现在体制改革,原工商局已经变成了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所以,当遇到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犯的时候,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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