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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7月14日)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7月14日)

作者: 彭怀文 | 来源:发表于2021-07-14 06:49 被阅读0次

    问题1:公司现金抽奖给员工,需要用什么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解答:

    1.企业内部“领款凭证(或内部报销凭证)”,注明领款事项以及领款总金额,由抽奖具体经办人填写,然后按照企业内部报销程序(流程)找相关领导签字,然后在财务部门把款项领出;

    2.制作一份领奖表,抽奖完成填写中奖人和金额,具体领奖人签字确认,最后将领奖表交财务部门附在“领款凭证”后面。

    “领款凭证(或内部报销凭证)”——为单位内部凭证,具体格式各单位自己确定,也可以购买市面上销售的。

    问题2:合伙企业,申报完了合伙人的个人经营所得的个税后,将剩余的利润打到合伙人的个人账户,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解答: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因此,合伙企业自然合伙人取得分配的利润,在依法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就不再需要缴纳另外的个人所得税了。

    问题3:房租合同印花税的税率是多少?

    解答:

    房屋租赁合同,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应按照“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税率为: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问题4:企业什么是不征税收入,包括哪些内容?

    解答: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问题5:债转股涉及税收吗,涉及哪些税收?

    解答:

    债转股主要涉及到企业所得税问题,债务方在债转股后由于资本(股本)增加,还是涉及到印花税。

    一、属于债务重组的“债转股”

    如果属于债务重组的“债转股”,债权方可能有债务重组损失,债务方可能有债务重组收益,涉及到企业所得税问题,满足财税(2009)59号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否则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二、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

    涉及到转换前债权方利息收入和债务方利息支出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以及转换后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等企业所得税问题。具体规定,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

    问题6:总额法下出售未折旧完的固定资产,剩余的递延收益结转到哪个科目?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有如下规定:

    第八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对于固定资产出售、转让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的科目是“资产处置损益”;对于固定资产报废或毁损造成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的科目是“营业外支出”。

    对于“递延收益”的余额,由于是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即: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问题7:请问企业人员因办公需要,发生的办公话费能否开具个人抬头发票并可以税前扣除?

    如果在限额内据实发生开具的个人抬头发票办公电话费允许税前扣除,请问该限额是多少?

    解答:

    个人发生的通信费,如果不能证明确实因工作需要发生的费用,个人抬头的发票不能作为企业发生的费用在税前列支。以下地方规定供参考: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印发〈2010年汇算清缴政策问答〉的通知》(赣地税所便函〔2011〕3号)第十三条规定,交通补贴(按月计入工资,或按月以公交IC卡票报销),为员工报销电话费(个人名头),已经并入工资计提了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做为工资总额进行税前列支,不再占用福利费限额?

    答:企业职工福利费的扣除范围请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执行。对于个人名头的电话费等支出,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相关,属于个人消费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问: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是作为职工福利费还是并入工资总额?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

    提问内容:员工个人姓名的通讯费发票,每个月在公司实报实销可以税前扣除吗?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件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二)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总之,从目前看到的各地税务局意见基本上都是不得税前扣除。

    同时,虽然企业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也要并入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因此建议:与其凭个人发票不得税前扣除,还不如不要发票——直接作为补贴,在员工的工资中发放,反而能够以“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问题8:平销返利的返还收入为什么含增值税?

    冲减进项税额=返还收入/(1+税率)*税率

    解答:

    对于该问题,不是新问题,而是已经在1997年国家税务总局就专门发文有过规范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不要以为时间久远,该文件依然有效。

    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由于上述公式明显不对,故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三条规定:

    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至于为什么包含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发[1997]167号已经解释:

    平销行为不仅造成地区间增值税收入非正常转移,而且具有偷、避税因素,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损失。为堵塞税收漏洞,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有利于各地区完成增值税收入任务。

    问题9:合伙企业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应该按照什么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答:

    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上述规定,仅限于“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并不包括股权转让收益,因此除上述规定特殊情况外,合伙企业取得的其他收益应合并在一起作为经营利润,合伙人应按“经营所得”项目“先分后税”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5%-35%,详见如下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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