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消防队火灾扑救行为是否可诉,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统一规定,司法实践中做法也各不相同。
有的法院认为,原公安消防队因其现役部队的身份不具备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主体地位;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不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并未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可诉。
也有的法院认为,消防队的灭火救援行为属于《消防法》授权的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原公安消防队已不再实行武警现役制,改为消防救援队。并且,也由公安部调整为应急管理部管理。主体身份的改变,是否会影响到可诉性,国内尚无权威解释和示范案例,有待于进一步实践。
曹刚律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辽宁省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得者。北京市炜衡火灾爆炸与应急管理法律专委会主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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