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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尔文政治神学七大原则与人权保障:7.地方自治(王志勇)

加尔文政治神学七大原则与人权保障:7.地方自治(王志勇)

作者: 1fddc17efa78 | 来源:发表于2018-08-09 15:26 被阅读20次

    加尔文政治神学七大原则与人权保障:7.地方自治(王志勇)

      在旧约时代,先知摩西就要求以色列人:“你们按着各支派选举有智慧、有见识、为众人所认识的,我立他们为你们的首领”(申1:13)。以色列人表示同意,摩西就按着各个支派,为以色列人设立官长、千父长、百夫长、五十夫长、十夫长,由他们管理以色列人。以色列人的管理制度仍然是等阶制,但不是自上而下的巴别塔结构,而是以地方自治为主的自下而上的模式。

      在行政区域上,不管是教会,还是国家,都当以地方自治为主。村庄自治,由乡村选派代表,组成乡镇的自治;街道自治,社区自治,选举代表组成城市的自治;由乡镇和城市所选举的代表组成各省的自治;由各省所选举的代表组成中央政府。同样,由各国选派的代表组成某种形式的世界性的有限政府。当然,加尔文主义者反对运用经济、政治或军事的手段在全世界建立一个统一的帝国。只有上帝的国度才是真正普世性的,这一国度“不在乎吃喝,只在乎公义、和平、并圣灵中的喜乐”(罗14:17)。在耶稣基督再来之前,统一的世界性国家和永久的世界性和平是不会存在的。试图以为人的手段建立这样的帝国与和平,不过是罪人乌托邦式的幻想,注定必然以失败告终。

      各级政府之间不是权力高低的问题,而是权力范围的不同。因此,不同政府之间的管理不是自上而下的辖制,而是自下而上的授权,不同区域内的合作。加尔文神学反对各种形式的中央集权,各级政府权力都是来自选民委托授权,并有明确的行使范围,其余权力都由选民保留。

      地方自治的原则在地理范围上为人权的保护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原则。这一原则进一步限制了权力的集中,使每个人都可以在自己所在的地理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力。权力是具体的,也必须体现在具体的范围中。一个人所关心的范围总是有限,能够发挥能力的范围也是有限的。因此,地方自治的原则,使每个人都可以在自己所熟悉的地方发挥治理的责任,确保自己和他人的权益。

      这些原则的实施当然也影响到政府的构成形式,但这并不意味着必然采取某种政体。英国的政体与美国的政体不同,苏格兰教会与荷兰改革宗教会的组织不同,但它们都体现了同样的原则。这些原则合乎圣经,从历史的实践来看也都是合理的原则。以这些原则为基础建构的教会、社会和国家都是有福的。“耶和华啊,你所管教、用律法所教训的人是有福的。你使他在遭难的日子得享平安;惟有恶人陷在所挖的坑中。因为耶和华必不丢弃他的百姓,也不离弃他的产业。审判要转向公义,心里正直的,必都随从”(诗9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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