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立索贿型受贿罪,不要求官员承诺办事(为他人谋取利益)。成立收受型受贿罪,要求官员承诺办事,这是一种意思表示;不要求实施了办事行为,更不要求把事办成。因此,实施办事行为不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实行行为)。基于此,实施办事行为若构成其他犯罪(主要是渎职罪),与受贿罪属于两个行为构成两个罪,原则上应数罪并罚。总结:受贿罪+办事行为(渎职罪)=数罪并罚。例1,官员甲收受老板乙的钱,为乙的公司徇私舞弊不征税款,构成受贿罪与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数罪并罚。例2,官员甲收受乙的钱,为乙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甲构成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例外是,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受贿罪+徇私枉法罪等四罪=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2)受贿罪是指权钱交易。甲收司机的钱,为司机办事(放行),构成受贿罪,乙是受贿罪的共犯。二人受贿金额共计32万元。
(3)甲还构成贪污罪,具体而言,甲私下处分了国家的财产性利益(罚款、应收款项),让司机获得好处,让国家遭受财产损失,类似于背地里将公家的财产送人。贪污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为自己非法占有,也包括为第三人非法占有。甲属于为司法非法占有公家财产。甲贪污财产性利益的数额是32万元的2倍,即64万元。司机们是贪污的共犯,甲乙和司机们平分了64万元好处。
(4)罪数。甲的受贿罪是一个行为,办事行为是另一个行为,办事行为构成贪污罪。按照正常原理,应当数罪并罚。但是,司机送的钱实际是原本要付给国家的钱款的一部分;甲收的钱,实际是国家应收款项的一部分。也即受贿款实际是贪污款的一部分。羊毛出在羊(国家)身上。因此,对受贿罪与贪污罪不需要数罪并罚,根据吸收犯原理,重罪吸收轻罪。
提示:当年官方答案认为,交警甲仅构成受贿罪,不构成贪污罪。这种做法遗漏评价了国家的应收罚款的损失,是不合理的。第一,官方答案认为,甲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导致国家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这表明,官方答案承认国家遭受了重大财产损失。这个财产损失仅仅用滥用职权罪评价是不够的。这是因为,滥用职权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执行,并不包括国家的财产。国家的财产法益是由贪污罪保护的。第二,在2008年四川版卷二第62题、2015年第88题中,官方答案均评价了国家的应收款项的损失,认为对国家的应收款项构成盗窃或贪污。因此,当年本题的答案已经失去参考效力,应以2015年真题的官方态度为准。
提示:第一,有人认为,行政罚款不是国家财产,因此不应构成贪污罪。这种说法不准确。刑法第396条规定的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这是单位犯罪。如果个人私分罚没财物,以贪污罪论处。第二,有人认为,交警如果将罚到手的罚款私吞了,构成贪污罪,但是本案中交警尚未将罚款罚到手,因此不构成贪污罪。然而,首先,这笔罚款已经是确定的,属于国家的应收款项,是一笔财产性利益。其次,交警先罚到手,再返还司机,肯定构成贪污罪。交警直接免收,相当于将两步走合成一步,没有本质区别。
(5)在罪数上的完整处理顺序是,甲的办事行为除了构成贪污罪,还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选择贪污罪。然后,贪污罪与受贿罪,根据吸收犯原理,重罪吸收轻罪。由于贪污罪的数额更大,最终以贪污罪论处。
综上所述,本题无答案(原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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