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问:为什么有些地级市管理下辖的县级市被称为代管?
对于这个问题,地理答啦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分析:
第一,在我国宪法上,地方政府分为“省、县、乡”三个层级。
注意是“三个层级”——第一级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级是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第三级是乡、镇、民族乡。而不是“省、市、县、乡、村”五个层级!!!注意——不是五层而是三层!还要注意——这里的“层级”,是行政区划的层级,不是行政级别。
其中最容易让人误认为是一级行政区划的“地区、自治州、盟、地级市”,在宪法上或者法理上是不存在的!其中“自治州”是地方政府,可以管辖若干县、市;而“地区”、“盟”不是地方政府,只是省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市”比较特殊,我们单独说。
第二,从隶属关系上来说,我国的“市”只有“直辖市”和“省辖市”两种。
在我国,“市”这种行政区划比较特殊,根据城市规模的大小、城市的职能、城市的地位,可以对“市”进行不同的归类。
根据城市的地位和隶属关系,可以分为“直辖市”、“省辖市”。
根据城市规模和区划方式,可以分为“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
根据行政级别,可以分为“省级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副厅级市”、“县级市”。
也就是说,无论是什么“市”,在行政隶属上,要么归中央管,要么归省里管。因此,地级市也好、县级市也好,都属于“省辖市”。
第三,规模较大的市可以设区带县,但不能市辖市。
规模较大的市,比如直辖市、省会城市等,可以划分为若干个“区”管理,并管辖若干个县,设区是为了便于管理、带县是为了自身发展空间和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但并没有大市管辖小市的规定。也就是上面说的,无论是地级市还是县级市,都是归省里管的“省辖市”。
第四,撤地设市、市管县、地级市代管县级市,目的是为了便于管理。
开始我们说了,宪法上规定的地方政府只有省——县——乡三个层级,但实际中会有省(自治区)——自治州——县(市)——乡(镇),或者省(自治区)——市——县(区)——乡(镇)的情况(比如在海南省,就是省级政府既直接管海口、三亚等设区市,又直接管文昌、澄海等县和县级市)。
为了便于管理,省级政府在实践中将自治州、地区、盟、地级市这一级当做一个地方政府层级来管理,各项工作都是布置给地区、地级市,再由地区、地级市传达落实到县一级。
于是,县级市就被当做地区、地级市的下一层级进行管理了。
但是因为市不能辖市,所以地级市对县级市的管理不是直接“管辖”,而是“代管”,也就是代省政府进行管理的意思。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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