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房产小百科房产
二手房屋买卖中各种坑,每一步都得心里有数!

二手房屋买卖中各种坑,每一步都得心里有数!

作者: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 | 来源:发表于2018-01-18 14:02 被阅读2次

      北京地区的新房房价节节攀升,一寸土,一寸金,让很多年轻人考虑买二手房,与新房相比,因为二手房比新房便宜很多。信之源房产律师提醒,二手房屋买卖中各种坑,每一步都得心里有数!下面信之源资深房产律师通过下面的案例给大家讲解:

      案情介绍

      小李是一个有理想有抱负的年轻人,在北京摸爬滚打了8年,终于攒够了买房的钱。2015年5月,小李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小李以500万元的价格购买张某的一套房屋。合同签订后,小李支付了50万元的预付款,并将剩余的房款分两次汇款到了一个名为某丽的账户,但是让小李没有想到的是,在汇完全部款项后,张某却拒绝与小李办理相关的房屋过户手续,理由是小李未付清房款。小李认为,自己已将剩余的房款按照张某的要求汇到某丽的账户上,对此,张某予以否认,但是小李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是按照张某指示,将相关钱款汇到某丽的账户,双方在合同中列明的收款账号也不是某丽。双方因此发生矛盾。

      信之源资深房产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市场交易中,许多购房者因为是没有经验,抑或是粗心大意,抑或是出于对对方的信任,抑或是法律知识的欠缺,没有养成将重要事项签订书面协议进行确认并保留证据的习惯,往往听信口头约定,一旦对方反悔,如果提供不出确凿的证据,便会带来莫大的损失。

      尤其是在类似大额的房屋交易中,买卖双方应对关健事项用书面合同形式明确约定,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对于合同履行中有变更事项,亦应当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类似本案中有向他人打款的情形,一定要保留出卖人委托他人收款的书面、录音录像、短信、电子邮件等相关证据。

      因此,小李若想主张自己的权益,必须提供自己是按照张某指示,将房款打给某丽账户的证据,证据充足的话,小李可以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完成过户手续。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信之源房产律师提示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标的额相对较大、与买卖双方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应慎重签约、诚信履行。对于买方来说,应充分做好风险防范,审慎判断交易对方的诚信品质,严格审查房屋状况,谨慎签署合同,并保存好相关交易凭证。在发现违约风险、可能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时,应及时提起诉讼保全;在涉及交易关键问题的沟通过程中,可以通过录音、证据保全等形式保存相关证据。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二手房屋买卖中各种坑,每一步都得心里有数!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stcwox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