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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自由——教育普法讲座复盘及感想

法律与自由——教育普法讲座复盘及感想

作者: 自律的人生才自由 | 来源:发表于2018-03-29 23:18 被阅读0次

    今天下午,我们邀请云南友元律师事务所胡律师给我们大家做了一次教育普法讲座。

    胡律师的讲座主要分成两大部分:第一大部分着重讲教育公司内部的职务犯罪,第二部分胡律师主要讲我们普通人在生活中可能遇到的一些常见的法律问题。胡律师用丰富详实的案例、深入浅出的给我们上了生动而又深刻的一课。

    我们可以感受到,胡律师非常用心的准备了这一次讲座,各种案例信手拈来,而且能从法律的视角来解读我们生活中的很多热点新闻,这展示出胡律师身后的功底与积淀,也让我们每一位参与的老师都感觉到收获颇丰,受益匪浅。

    这次讲座对我个人启发最大的有如下几点:

    一、法律一旦颁布,就推定所有人已经知道,而且所有人都必须无条件遵守,不能以自己不懂法不知法为借口,拒不遵守法律。

    二、毒品犯罪可以根据不同的地域,采用不同的标准来进行量罪。比如在云南这个地区,毒品犯罪相当普遍,于是在具体量刑时,就会适当的把犯罪的起点标准定高。

    三、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特点都是先合法持有后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

    四、律师不能给参加邪教组织的人员,进行过多的辩护,尤其是犯罪的性质以及量刑的轻重,而且这是国家内部文件规定的是不对外公开的。

    五、培训机构学生的信息不属于商业机密,但属于客户资源,因为商业秘密需要具有独创性。

    六、为防止员工跳槽到竞争对手的公司,可以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这样可以保证员工在一段时间内不能加入竞争对手公司。

    七、民间借贷行为,如果没有约定利息,那么就做无息推定,而且国家是不承认超过一定程度的高额利息的。

    八、当我们向别人借款时,一定要写借条,合同来证明,借款行为的发生。在写借条时,需要明确谁是借款人,谁是被借款人,需要约定利息的比例,以及还款期限。当然如果你对对方公司经营情况不太清楚就尽量不要约定还款期限因为这里存在一个诉讼时效的问题。一旦超过诉讼时效那么这个借条也就失去了法律效力。另外,还必须在对方收到款后,要写收条凭证,包括银行的转账凭证。

    九、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如果涉及到父母给自己的买的房子,有一个基本原则叫啃老房产归个人。

    十、现行婚姻法最大的突破在于规定的约定优先原则,当然需要书面约定。

    十一、夫妻双方在结婚期间所创造的所有财富都属于夫妻二人共同所有。

    十二、我们在购买房子时,一定要落实房地产公司是否五证齐全,因为严格来说,只有五证齐全的房子才能进行买卖。

    十三、有五种法定形式,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而在这所有的一组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率是大于其他所有形式的一组的。在相同形式的遗嘱中,后立的遗嘱的法律效率,是大余县立的遗嘱的法律效力的。

    通过这次普法教育,所有人都加强了,学法懂法,用法的意识。

    法律既限制人的自由的,但也保障人的自由,归根结底还是用来保障人的自由的。因此,学习法律最终是为了保护我们每一个人。这里面有两层意思:第一,我们学习法律知识后,一旦我们的权利受损失,我们就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第二层意思,当我们学习了这些法律常识以后,我们在自己的工作中生活中,也就不会轻易的去触碰法律的红线,从而保护自己。

    石老师曾经说过:人的欲望永远都是无穷的它就像是河流里面的水。而道德与法律就是河流的两岸,如果没有两岸的限制,河流里面的水就会泛滥成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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