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17年11月24日,被告黄某和被告程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程某为其拆除一排彩钢板,并在合同中指明拆除过程中发生任何意外均由程某方全部负责。被告程某为了完成合同,找到原告李某帮助其拆除,并支付报酬。
2017年11月27日,下午三点左右,原告李某在进行拆除作业时,由于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不幸摔伤,造成腰椎、骨盆骨折。
事发后,被告黄某及程某仅仅支付了一部分医疗费,拒绝支付其他工伤赔偿。无奈之下,李某委托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陈君伟律师作为案件代理,将黄某及程某上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非等费用。
【辩护意见】
陈君伟律师在接受案件委托之后,便迅速对案件进行了走访了解,在掌握了住院病案、收据、病人费用清单、相关照片、鉴定意见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之后,提出了自己的辩护意见:
1、黄某同程某签订拆除协议之后,程某找李某为其工作并支付报酬,李某和程某之间已经形成个人间的劳务关系,程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2、案发工地管理非常混乱,施工前没有进行相关安全生产培训,现场也没有安全保护措施,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程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3、黄某作为发包方,在明知程某不具备相应资质,没有安全生产条件下,就和程某签订协议,将拆除工程交给其承包,对于李某的损失应当与程某承担连带责任。
4、黄某与程某在协议中规定的“拆除过程中发生任何意外均有一方全部负责,与甲方无关”不能作为黄某在事故中免除责任的依据。
【庭审阶段】
庭审阶段,被告黄某和程某均不同意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进行了抗辩。
黄某辩称,案发拆除的彩钢简易平房根本不需要上房顶作业。虽然程某没有资质,但是其在协议中有安全方面的约定,国家也没有强制要求拆除简易房要有相关的资质。李某发生事故并不是在正常工作时间,李某是中午私自爬上屋顶不慎摔伤,自己不应负相关责任。
程某辩称,同意黄某意见,自己和李某都是打工的,不存在从属关系,都是按劳取酬。
为证明自己的观点,黄某和程某提供了一下的证据:
1、救护车收费清单,证明李某是在当天三点多送往医院;
2、照片一张,拍摄的事李某摔伤现场;
3、黄某北京市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一张,证明其实持证上岗,工作时间全程监管安全工作,李某摔伤并非工作时间。
针对这三项证据,陈律师指出: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虽然是下午三点被送往医院,但是摔伤是工作时间;2、真实性认可,但并不是事发现场拍摄的;3、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此外,黄某还单独提供了三张照片作为证据:照片1证明施工现场情况,房屋并不高,无需上房作业;照片2证明黄某提供了安全帽、胶皮手套等安全工具;照片3证明李某筛下来的位置。
针对这三项证据,陈律师指出:照片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照片只拍摄了一个侧面,上房作业是必须的。照片2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黄某并没有提供安全工具。照片3认可,可以从照片3看出案发现场非常容易摔下去,彩钢板下面是空的。
【最终结果】
法院通过审理采纳了陈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判决被告黄某及程某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费等费用共计八万余元。
【律师风采】
陈君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资深民商事诉讼律师,资深刑辩律师,拥有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曾获“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陈君伟律师执业十余年来,擅长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业务、刑事辩护,尤其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有精辟独到的见解,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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