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桂花案是上个世纪90年代的一个案子 ,也是新中国成立来第一个因为拍电影而引发的纠纷案。涉及法条,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关于肖像权的规定。
案情概述:90年代时两电影公司合作拍摄电影《秋菊打官司》,为了增强现实效果,摄影师采用了偷拍的方式。结果正巧拍摄了在街边摆摊的贾桂花,摄录时间不到4秒。然而贾桂花自称因其脸上长有麻子,对于拍摄有着恐惧。另外在电影上映后,贾桂花遭到了众多亲友的取笑,打破了原本平静的生活。在这种情况下,贾桂花选择了上诉。
主体,桂花,电影公司
桂花的权利,肖像权
电影公司,自由创作权
那个权利更主动,自由创作权主动进攻,拍进了桂花的脸。(此有争议,个人认为从创作自由,言论自由的角度来说 电影公司没有招谁惹谁。所以也可认为贾桂花更主动地利用权利进行进攻)
电影的创作采用写实的手法,拍摄下部分社会人员的脸在所难免,而且桂花出境的时间不过四秒,并没有造成大的社会影响。即电影公司并没有滥用权利。
贾桂花对于自己肖像权的维护是一种合理的诉求,没有滥用权利。双方都在合理范围内使用权利,因此不是权利滥用的问题。根据权利摩擦的理论,本案应该是权利冲突。
二者都是在合理范围内行使权力,电影公司的自由创作权理应得到保护,而贾桂花的肖像权并没有得到侵犯。所以我认为电影公司应当胜诉。贾桂花的要求于法律无据,不与支持。
(上面只是我利用法律知识进行的分析,纯属个人见解 ,若有其他看法,欢迎发表意见)
(我的一点补充:我认为贾桂花的精神痛苦更多的是来自周围人的恶意,而非来自电影公司的创作自由权。在此,我认为流言可畏,希望能少一点这样的事件。
再有,这类事件的发生也体现了中国人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觉醒。我认为是一个好兆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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