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首先是在微博上看到于欢案的相关新闻的。当时民诉课上老师刚刚讲过媒体在审判监督中的双面性,我对此也是印象挺深,认可当代媒体有时为了吸引看客、引导舆论,真实可靠性欠佳,于是看相关介绍时带着一丝怀疑的心理(这可能也是先入为主),留心此“辱母杀人案”的具体情节。看微博上的一些细节的描述,被害人尤其是最后死亡的杜某的行径极令人发指,大多数网友在评论中支持被告人于欢无罪,被害人活该,批判法院的判决。甚至还有人发此案的审判长的名字以求别人点赞让更多人看到,是要人肉搜索或只是为了点赞量我无从得知。我在同时看了刑诉老师分享的微信文章,含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判决书里各证据尤其是证人证言让我对案件的情节有了更多了解,我认为其内容应该比媒体的报道更具可靠性。
其中对于杜某无耻地脱裤子露出生殖器有印证,不过一些媒体的描述更加不堪,更有引导性。结合事后于欢轻微伤的结果,我觉得讨债者的主要目的是要债,针对人身紧迫性伤害的侵害可能性小,所以于欢伤害被害人的时候构不构成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我不能确定。然后,我觉得出警警察对于这起案件发生的责任是较大的,他们简单的一句“要钱可以,但不能打人”和来而复返(不知道是离开还是去了解情况)可能是压垮于欢的最后一根稻草,于是他“激情杀人”,这应该是于欢从轻判决的一个情节。(查百度百科道:"激情杀人"仅是作为刑事侦查术语,来描述犯罪过程。法庭辩护中,不能据此作为免责事由。同时我国刑法中没有对该词定义,从法理角度只是用来分析杀人者的主观动机和主观恶性,而不是准确的罪名。)所以,尽管我也觉得于欢的行为应该属于故意伤害,但聊城市中院判决的无期徒刑还是太重了。
还有额外引起我思考的一点:法制史老师对此案说“法律上量轻,人情上量重”,根据观点正当防卫的标准应该在于行为人主观觉得有威胁而非不法侵害已经进行,以及观念“杀人偿命”。这其中提到正当防卫的判断标准,令我困惑过(还包括为什么规定精神病患者无行为能力人的残忍杀人行为还是无罪,至今不解——系突然想到,与此案件无关),这真的对每个人都很重要。你非侵害发起者,但在防范他人侵害时(侵害还未发生)造成了实质的却非本意的伤害不算正当防卫的话,那怎么办?但是如果规定可以在侵害未发生时主观判断并正当防卫的话,可能又会让很多实际侵害人以此来免责。所以对具有紧迫性的侵害采用无限防卫权,对假想防卫采用以过失罪或意外事件来论。但是有时对于防卫时间的把握和行为人主观心理的判断还是很困难啊。
回到这个案件,我觉得于欢判故意伤害罪从轻量刑最合理。在这个案件的背景中,讨债人的行为具有侮辱性,这与有没有工具、是否对身体造成轻伤以上无关,却必须重视,甚至在“士可杀不可辱”的观念下,我觉得性质恶劣的侮辱非常严重,所以我理解于欢的行为,为出口气,或许也没想要造成死亡后果。但是我们不能因此给剥夺过错方或者说无德者的生命设立合法性。法律尚且不对侮辱罪规定死刑;就是当诛之罪,也要按法律程序侦查、起诉、审判、执行。除了有针对的正当防卫,如果完全允许个人自决的话,我们的社会就乱了。“替天行道”是好,可这在古代是英雄的代名词,若存在于现代法制体系下应该还是弊大于利的。真的在情法不相容而不能忍时,论罪受刑亦往矣。但是我们不能要求为保护绝大多数公民的法律因此而改变。
(平时懒于写作,此篇系老师布置的作业,我突发写在简书上的想法。此属个人观点,想法不合理或言词不严密的地方望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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