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位朋友给我咨询借款的事情。
他说他一年前将30万元借给了朋友,借条上写了出借人、借款人、金额多少,约定了利率、还款期限、借出的是现金,最后借款人签名,写上了日期。
问我这么几个问题:
第1,这个借条写的行不行?
第2,借款期限一年到期了,是要不要换一个借条?
第3,要不要补一个借款合同?
第4,要不要让他写上用自己的房产做抵押?
第4,要不要把一张借条换成两张借条?
第5,要不要让对方写上他的身份证号?
第6,要不要加上“如果还不上钱,该怎么办”的内容?
我看了看他的借条,发现借条具备了这些要素:
1.题目是“借条”,表明了双方行为的性质。
2.有出借人,有借款人,这就具备了双方当事人。
3.有借款金额,约定了具体的利率,这就是标的及金额
4.借款的期限,有了履行期限。
5.出借人签字,最后也签署了日期,出借人认可,当事人达成合意。
以上内容完全符合民法典关于合同条款的规定,没有歧义,双方权利义务可以据此确定,合同成立。
尽管如此,我指着其中的“现金”二字问他:这是什么意思,是交付的现金而不是通过银行转账吗?他说是。
“那问题就复杂了。”我说。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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