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又一轮批判“最低价中标”开始了,似乎一切都是最低价中标惹的祸,什么最低价中标招标人(官员没什么责任,中标者粗制滥造等等。
难道招投标法大于建筑法、质量法、安全法?出现质量问题为什么不追究招标人责任?过程监督为什么失控?最低价中标就办保证招标人和中标人没有黑色交易?中标后通过变更和索赔来谋取利益的还少吗?
最低价就一定代表质量低劣吗?是同等水平的投标人同台竞争?还是不同水平的投标人同台竞争?招标人不清楚底价吗?
说到底一是这些人不作为,二是缺乏责任追究,三是其中有利益输送。
所以,要分清责任,追究责任到底。真正的监管不是只看程序,不看(项目建设)结果。这样才能不至于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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