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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说21/1260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新标准

《民法典》说21/1260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新标准

作者: Lanter | 来源:发表于2023-06-30 21:31 被阅读0次

    这是一个重大变化,不再关注原因,而关注结果。《民法典》颁布前,由于立法较早、立法技术、医学技术的原因,规定只有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际上,还有老年痴呆、植物人等成年人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采用新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标准,即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再关注和区别是什么原因、什么病造成的不能辨认自己行为,而仅关注结果,即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一、解读

    属于《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自然人,从意思表示方面去规定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前一条从年龄上规定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和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是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新标准,从以下三个方面去理解和把握:

    其一,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时期,由于立法较早、立法技术、医学技术的原因,规定只有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际上,还有老年痴呆、植物人等成年人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总则》《民法典》采用新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标准,即不能辨认自己行为。而不再关注和区别是什么原因、什么病造成的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其二,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本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为。结合前款,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八周岁以上,只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自主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实际上可以得出结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两个标准,一看年龄,八周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看能否辨认自己行为,八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由于法律认为八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故认为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实际上,只有一个标准,就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只要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管是纯获利行为,也不考虑年龄、智力因素,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均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没有例外。

    二、实务

    本条主要规定了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新标准,即是否能辨认自己行为。这就又带来了用什么标准来判断是否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问题,这才是关键的问题,也是司法实务的难点。

    三、启示

    《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是不是可以直接表述为: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笔者觉得这样表述可以使该等三条相呼应,且层层递进,便于理解,便于记忆,但不知为什么不直接简洁表述,也许是为了按照法律的表述方式进行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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